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肥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林业和园林局,阜阳市房屋管理局,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培训管理,推进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作需要,我厅起草了《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于9月6日前,将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后反馈至厅人事教育处。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余玲、杨永娟 联系电话:0551-62871257、0551-62629903(传真)。
附件: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8月28日
附件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
培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培训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优化培训服务,推进行业人才队伍建设,依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安徽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皖人社秘〔2022〕23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培训(以下简称专业培训),是指对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生产一线操作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开展的,以完善知识结构、拓展专业技能、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为目的的培训,不包含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党政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主要包括:
(一)继续教育培训: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在职持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的培训,主要包含职业资格、职称资格等继续教育培训;
(二)职业技能培训: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技能工人等生产一线操作人员开展的培训。
第三条 专业培训坚持“统一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强化监督”的原则,聚焦高质量发展、聚焦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以人才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为目标,建设分类分层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培训体系,形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筹管理、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属地管理、各培训机构依规实施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计入相应学时,作为执业注册、职称申报、岗位聘任等依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负责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培训工作归口管理,负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组织编制专业人员培训规划、培训大纲;负责公布全省专业培训机构名录;负责对全省专业培训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负责指导专业培训综合管理平台和专业培训专家师资库建设。省建设干部学校配合厅人事教育处做好具体工作。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业务处室负责指导业务范围内的培训工作;配合厅人事教育处做好建设行业专业培训综合管理平台和专业培训专家师资库建设、培训大纲编制等工作。
第七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所辖区域培训机构布局设置规划;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行业专业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业培训机构的招募、遴选、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的专业培训机构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培训大纲和有关规定要求开展专业培训工作,并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章 机构管理
第九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行业培训市场需求、未来发展趋势,科学制定本地行业培训机构布局设置三年规划,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培训机构包括参与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培训的网络(线上)培训机构和面授(线下)培训机构。网络(线上)培训机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开征集确定,面授(线下)培训机构经遴选确定,最终确定的培训机构名单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依法成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承担专业培训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专业培训相适应的管理团队和师资队伍;
(三)建立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专业培训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法人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在教育资质、教学设施、教学场所、师资队伍、管理力量、制度规范等方面细化制定具体标准条件。
第十二条 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向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开展行业专业培训的机构严格审核把关,在合理控制数量的基础上,经组织评估、公示无异议后,择优遴选确定本辖区内培训机构名单,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省直有关培训机构申请参加遴选的,可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申请表,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公布相关备案培训机构信息。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本地区行业培训机构培训过程的监督指导,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完善的“优胜劣汰”进出机制,构建良好的行业专业培训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每年1月底前面授(线下)培训机构向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络(线上)培训机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本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培训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应包含拟开展的培训项目、培训对象、人员数量、培训方案等内容;工作总结应包含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培训数量、培训质量和效果评价情况、学员满意度情况、考试测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五条 为提高培训质量,规范培训内容,切实提升培训对象的专业技能,使其掌握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政策要求和实际需求,组织编制培训大纲等。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培训大纲要求,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并将拟开设专业课目录,经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未经备案的专业课程,不予认可培训学时。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作为授课教师,并经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建立全省统一的专业培训专家师资库。
第十八条 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培训机构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培训机构应加强教学管理,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期间,要加强学员管理和教学组织纪律,严格实行考勤制度,改进培训学风,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对举办的每期培训班,开展学员满意度调查,满意度调查结果将作为培训机构评估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应主动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严格执行,严禁超标准乱收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培训外,其他各类专业培训活动均为自愿参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培训。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培训机构工作的事中事后协同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相关培训机构实行动态评估和管理。评估内容包括教学计划落实情况、培训教学管理情况、软硬件建设情况、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等。对评估不合格的、不具备第十一条条件及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等有关规定的培训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备案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备案申请。
第二十三条 严禁强行推销与培训内容无关的书籍、资料等;严禁以开展培训为由趁机组织公款旅游、组织娱乐活动或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和省对专业人员培训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