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换 ]
热门城市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杭州南京武汉天津西安重庆青岛沈阳长沙大连厦门无锡福州济南宁波昆明苏州郑州长春合肥南昌哈尔滨常州烟台南宁温州石家庄太原珠海南通扬州贵阳东莞徐州大庆佛山威海洛阳淮安呼和浩特镇江潍坊桂林中山临沂咸阳包头嘉兴惠州泉州三亚赣州九江金华泰安榆林许昌新乡舟山慈溪南阳聊城海口东营淄博漳州保定沧州丹东宜兴绍兴唐山湖州揭阳江阴营口衡阳郴州鄂尔多斯泰州义乌汕头宜昌大同鞍山湘潭盐城马鞍山襄樊长治日照常熟安庆吉林乌鲁木齐兰州秦皇岛肇庆西宁介休滨州台州廊坊邢台株洲德阳绵阳双流平顶山龙岩银川芜湖晋江连云港张家港锦州岳阳长沙县济宁邯郸江门齐齐哈尔昆山柳州绍兴县运城齐河衢州太仓张家口湛江眉山常德盘锦枣庄资阳宜宾赤峰余姚清远蚌埠宁德德州宝鸡牡丹江阜阳莆田诸暨黄石吉安延安拉萨海宁通辽黄山长乐安阳增城桐乡上虞辽阳遵义韶关泸州南平滁州温岭南充景德镇抚顺乌海荆门阳江曲靖邵阳宿迁荆州焦作丹阳丽水延吉茂名梅州渭南葫芦岛娄底滕州上饶富阳内江三明淮南孝感溧阳乐山临汾攀枝花阳泉长葛汉中四平六盘水安顺新余晋城自贡三门峡本溪防城港铁岭随州广安广元天水遂宁萍乡西双版纳绥化鹤壁湘西松原阜新酒泉张家界黔西南保山昭通河池来宾玉溪梧州鹰潭钦州云浮佳木斯克拉玛依呼伦贝尔贺州通化朝阳百色毕节贵港丽江安康德宏朔州伊犁文山楚雄嘉峪关凉山雅安西藏四川广东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台湾内蒙古广西宁夏香港澳门
培训资讯网 - 为兴趣爱好者提供专业的职业培训资讯知识

禁止中小学校举办培训机构!教育部等五部门发文

中小学 培训 培训机构 教育

禁止中小学校举办培训机构!教育部等五部门发文

近日,教育部、财政部、科技部、文化和旅游部、体育总局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跟甘小教一起来看——

禁止中小学校举办培训机构!教育部等五部门发文

《管理办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总结前一阶段校外培训治理工作实践探索,主要从财务管理体制、资金筹集、资金营运、资产和负债管理、收益分配、财务清算、财务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旨在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活动,有效防控经济活动风险,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保障学生、家长、从业人员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体制。强调要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参与财务重大决策和监督的管理制度,其法定代表人对本机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明确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要求。

《管理办法》对校外培训机构财务活动提出了全面规范要求。

一是资金筹集方面,明确了举办者的出资义务和不得抽逃出资的要求,同时禁止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禁止中小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二是资金营运方面,对校外培训机构收入归口、预收费监管、合同签订和退费做出规定,强调其融资及培训服务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要建立大额资金支付决策制度,明确大额资金支出的程序、方式、规则。

三是资产和负债管理方面,强调要维护资产安全与完整,禁止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明确培训机构申请贷款的使用方向,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四是收益分配方面,明确了培训机构净资产(利润)的使用与分配方式,强调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举办者不得分红或取得其他投资收益。

五是财务清算方面,规定了培训机构的清算情形、清算主体、剩余财产清偿顺序和支配,要求首先清偿应退学生培训费。

《管理办法》强调校外培训机构要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立内部审计和审计公示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调关联交易要实行信息披露,明确了地方各级教育、财政、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管理等部门相应的监督检查职责。

下一步,教育部、财政部、科技部、文化和旅游部、体育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抓好落实,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确保行业健康运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双减”前,一些校外培训机构缺乏经济活动风险意识,盲目追求规模扩张,将收取的学生培训费大量投向销售与广告、用于恶性竞争,造成机构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倒闭,发生“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意见》)印发后,各地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积极探索财务管理方法举措,使培训机构风险防控能力明显提升,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大量减少。

为总结各地实践经验,构建校外培训财务管理长效机制,统筹两类性质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为非营利法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为营利法人)监管,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了《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经历了怎样的研制过程?

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涉及面广,教育部及有关部门成立专门工作组,在调研、论证、起草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力争使《管理办法》符合实际、逻辑严谨、政策清晰、易行管用。

一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提炼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经验做法,梳理了目前校外培训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找准对策;

二是系统研究现行财经法律法规,借鉴养老服务机构、民办学校等领域财务管理工作经验,组织开展政策论证;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听取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专家、校外培训机构和学生家长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管理办法》中有关财会部门设置、收益分配、财产清偿顺序、关联交易等条款内容,不断进行修改完善。

校外培训机构的财务由谁来管,怎么管?

科学高效的财务管理体制,是校外培训机构规范运营的重要基础,关系到资金是否安全,关系到能否为学生提供较高质量的培训服务。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体制重在围绕“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由谁来管”进行,着力解决管理体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的问题。《管理办法》从领导体制、会计核算、会计机构、会计人员配备等方面,对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体制做出规定。

在领导体制上,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贯彻落实党建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财务决策和监督制度,明确其法定代表人对本机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在会计机构设置上,考虑到不同校外培训机构的实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相应要求,避免“一刀切”。原则上要求培训机构设置独立的财会部门;对不具备单独设置财会部门条件的,应当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未设置财会部门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按规定委托相关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在会计核算和会计人员配备上,强调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管理规范执行。

如何确保校外培训机构资金充实,并坚决避免抽逃资金?

校外培训机构在成立时和成立后注册资金是否真实、充实,直接关系到机构能否正常运营,影响到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管理办法》主要从履行出资义务和禁止抽逃资金两个方面做出规定。

在履行出资义务方面,要求机构举办者根据相关法律和机构章程、设立协议等,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在禁止抽逃资金方面,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资,不得通过拆借资金、无偿使用等方式占用、挪用机构资金、资产。

如何实现对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全流程监管?

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活动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预收费监管、资金使用等环节。为全面防控资金风险,必须实施全流程监管,确保每个环节都没有漏洞。

在预算管理方面,根据校外培训机构体量规模等情况,要求设置财会部门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合理编制预算或资金使用计划。

在收入管理方面,强调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含以现金形式收取)应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会计核算时应当按规定作为负债管理、严禁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

在预收费监管方面,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按照规定选择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方式对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实施全额监管。

在资金使用方面,强调校外培训机构要强化成本管理,优化支出结构,融资及培训服务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同时,要建立大额资金支付决策制度,明确决策的程序、方式、规则。

如何防控校外培训机构债务风险,防止资金链断裂?

校外培训机构只有资产管理规范到位,才能有效防控债务风险,确保培训业务正常开展。

在资产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机构资产,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者长期无偿出借大额资金、资产设施。

在负债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申请贷款只能用于其自身发展,机构不得对举办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出现影响正常运转的财务风险时,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管理办法》对举办者取得分红回报有什么规定?

强化收益分配监管至关重要,涉及多方利益,既要为校外培训机构开拓培训业务积累资金,也要考虑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投资者回报,还要防范举办者违规分配培训机构净资产或利润,以免学生、家长和从业者等群众利益受到损害。《管理办法》区分非营利性机构和营利性机构两种情形,对收益分配分别做出规定。对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净资产,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分配,其举办者不得从培训机构分红、取得回报或分配剩余财产。对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利润,要按照《公司法》和校外培训机构章程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校外培训机构不再举办时,在财务清算过程中如何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校外培训机构因分立、合并或终止等原因不再举办、履行注销程序时,必须进行财务清算,全面清理其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义务。清算工作特别是清偿顺序,直接关系到学生、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也牵涉到退费纠纷的防范化解。《管理办法》除明确了清算情形、清算主体外,还对财产清偿顺序作出专门规定。考虑到学生在校外培训服务中比较分散、相对弱势等情况,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学生培训费优先清偿的原则,即在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应当首先清偿应退学生培训费和其他费用,再清偿从业人员工资、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以及其他债务。

如何全面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监督工作?

财务监督是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资金使用、防控资金安全风险、加强财务监管的重要内容。《管理办法》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着力构建全面系统的财务监督体系,强化财务活动的闭环管理。

一是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内部监督,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同时,强调要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外部监督,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财政、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管理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职责。

下面跟甘小教一起看《管理办法》全文↓↓↓

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经济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开展校外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财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对开展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规范资金使用,防范经济活动风险,保障学员、家长、从业人员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机构经济行为;科学执行机构预算制度,对所有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依法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权益分配,加强财务监督,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机构资产管理,保障机构培训活动秩序;加强内部控制,切实防范经济活动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财务决策和监督制度,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体制。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本机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实际发生的各类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财会部门,不具备单独设置财会部门条件的,应当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未设置财会部门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八条 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九条 机构举办者(出资者或设立人,下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按照机构章程、设立协议承诺的出资方式、金额和时间,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机构对举办者投入到机构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培训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上市公司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由外资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第十条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后,举办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资,不得通过拆借资金、无偿使用等方式占用、挪用机构资金、资产。

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第四章 资金营运

第十一条 设置财会部门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根据机构发展规划、举办者投入计划及培训业务实际情况,合理编制预算或资金使用计划,对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机构的各项收费应当由财会部门或专职会计人员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

业务部门或人员应当在涉及培训收费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机构收取培训服务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第十四条 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含以现金形式收取)应当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与其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方式对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实施全额监管。

校外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第十五条 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应当按规定作为负债管理,后续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为收入,严禁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

第十六条 机构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核准学员信息,明确培训项目、培训要求、培训收费、退费规则、退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对涉及培训退费的,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畅通退费流程,及时返还学员剩余培训费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机构应当强化成本意识,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加强成本管理。

第十八条 机构应严格费用管理,优化支出结构,融资及培训服务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

第十九条 机构应当建立大额资金支付决策制度,明确决策的程序、方式、规则。大额支出应当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五章 资产和负债管理

第二十条 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机构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机构资产。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者长期无偿出借大额资金、资产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 机构申请贷款只能用于其自身发展。举办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不得将自身债务转嫁至机构,机构不得对举办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合理控制本机构负债规模,改善债务结构,防范财务风险。机构出现影响正常运转的财务风险,应当及时向地方确定的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三条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净资产的使用分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不得从培训机构分红、取得回报或分配剩余财产。

第二十四条 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利润分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校外培训机构章程有关规定。

第七章 财务清算

第二十五条 机构举办者变更、机构分立、合并与终止时,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清算,对机构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义务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

第二十六条 机构终止办学属于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机构应当依法配合审批机关开展清算工作;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机构终止时,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应当依次清偿应退学员培训费和其他费用,应发从业人员的工资、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应偿还的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决策机构的决议,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或其他教育公益事业,不得投入任何营利性法人组织。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机构至少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系统,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机构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机构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和审计公示机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审计结果。

第三十一条 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财务信息披露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机构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机构利益、从业人员和学生权益。

机构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将关联交易情况按规定予以披露。县级以上地方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

前款所称利益关联方是指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理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校外培训机构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财政、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经济活动采取随机或重点抽查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也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查、抽查。检查、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相关内容

怎么学?如何干?西藏7市(地)委书记在西藏日报发表文章

启航新征程 开创新局面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拉萨努力奋斗自治区党委常委、拉萨市委书记 普布顿珠党的二十大大笔擘画坚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区党委十届三次全会全面铺开建设美丽幸福西藏、共圆伟大复兴梦想的壮阔实践···

2023年全区智慧旅游专业人才培训班圆满结业

6月2日,自治区旅游发展厅主办的全区智慧旅游专业人才培训班在拉萨圆满结业。培训共历时三天,累计完成全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涉旅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100人。本次培训是区旅发厅深入推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重要···

徐汇萨迦共同举办大美西藏首届口腔学习班

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口腔健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为提高西藏地区口腔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近日,徐汇区牙病防治所和萨迦县中心医院远程连线共同举办首届口腔学习班开班仪式。徐汇区卫生健康委副主任胡强,上海援藏干部、萨迦县委常务副书记、常务副县长沈···

自觉抵制“一对一”“一对多”等学科类培训!哈尔滨中小学生暑期预警来了

17日,记者从哈尔滨市各区教育局获悉,2023年暑假将至,南岗区、道里区、香坊区教育局向家长发出预警,自觉抵制违规培训,各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已经全部注销,暑假期间以任何形式开展的学科类培训均属于违规培训。家长要自觉抵制任何机构或个···

哈尔滨市道里区企投局举办“招商大讲堂”专题培训

黑龙江网讯(记者 王惠婷)10月24日,哈尔滨市道里区企投局组织开展“招商大讲堂”专题培训班,全区各招商专班负责同志及业务骨干参加培训。本次培训从实际需求出发,紧紧围绕当前招商工作中的热点、难点,对“什么是招商引资”“道里区的产业结构和主导···

团黑龙江省委举办全省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培训交流会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李海涛)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示范引领作用,在全省职业青年中掀起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热潮,11月22日,团黑龙江省委举办全省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培训交流会···

辽宁葫芦岛举办外贸政策培训会推动外贸保稳增量

辽宁省葫芦岛市外贸政策培训会4月3日举办。 辽宁省贸促会供图中新网葫芦岛4月3日电 (李晛)辽宁省葫芦岛市外贸政策培训会4月3日举办。本次活动由辽宁省贸促会支持、葫芦岛市商务局主办,葫芦岛市贸促会、葫芦岛海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辽宁分公司和辽···

山西运城:严查无证校外培训机构 查封9家警告2家

新华社太原8月5日电(记者王飞航)记者从山西省运城市政府了解到,运城市教育局近日联合市公安局等多家单位,对中心城区无证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一次突击检查,共检查了13家校外培训机构,查封9家,警告2家,发放整改通知书4份。今年7月,运城市教育局···

山西开展培训筑牢森林“防火墙”

山西新闻网3月30日讯(记者 卢奕如)今日,记者从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获悉,全省举办森林草原防灭火业务培训,邀请专家以视频会议形式,围绕森林扑火指挥实操、森林草原火灾防控经验做法、火灾现场各级各类指挥员具体操作中遇到的问题等内容进行授课。培训内···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取得进展 山西停办近1300所

资料图:小学生排队等待进入校园。中新社记者 刘文华 摄中新网5月11日电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按照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整体安排,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启动了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专项督查工作。5月9日至10日,督查组率先在北京市开展华···

山西综改区举办省技术创新中心申报培训

  8月18日,山西综改区科技金融部举办2023年度省技术创新中心申报培训会,来自区内企业、科研院所及有关单位代表160余人参加了培训。  山西省技术创新中心是以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为核心的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承担着为区域和产业···

山西汾阳医院开展健康教育与控烟知识培训

来源:【吕梁日报-吕梁新闻网】本报讯 (记者 刘少伟) 5月18日,在“世界无烟日”到来之际,山西汾阳医院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控烟知识培训。近年来,山西汾阳医院全面落实健康中国战略,根据国家卫健委《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

山西省文物局年度田野考古技术培训班开班

10月10日,山西省文物局在运城闻喜上郭城址、邱家庄墓群举办2023年度田野考古技术培训班开班仪式。该次培训为期三个月,通过理论和实践两部分教学,旨在推进山西考古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升考古业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本次培训由山西省考古研究院和山西···

最低每课时9元!全省学科类校外培训课时长和收费标准出台

近日,山西省发改委、省教育厅下发《关于中小学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全省中小学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从12月17日起执行。《通知》对全省线上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制定了科学标准。其中,义务教育阶段线···

山西天镇 阳光职业培训学校培养乡村“新农人”乡村振兴添动能

(记者 贺文生) 山西天镇县阳光职业培训学校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立足产业、突出重点”的原则,创新高素质农民技能培训方式方法,采取以“授人以渔”的方式,让人才振兴成为助推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内生动力,以高素质农民引领现···

山西:建立全过程 全链条 无缝隙安全培训制度

黄河新闻网讯(记者杨江涛)日前,山西省应急管理厅下发了《山西省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省将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这个基本盘、基本面,推动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安全培训工作高质量发展。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厅···

山西:艺考培训机构纳入全国监管平台管理

央广网太原10月6日消息(记者郎麒) 日前,山西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等部门联合制定《加强面向高中阶段学生艺考培训规范管理工作方案》,针对艺考培训的突出特点和实际情况,全面规范艺考培训行为,将艺考培训机构统一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

太平财险阳泉中支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有限空间作业培训

为强化员工安全意识,进一步提升员工消防和有限空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9月14日,太平财险阳泉中支邀请北京市卫民安消防教育咨询中心山西分中心讲师向全体员工开展了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有限空间作业课程培训。按照防消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本次讲座通···

山西省数字化转型贯标试点工作宣贯培训会在太原举行

  10月20日消息,山西省数字化转型贯标试点工作宣贯培训会在太原举行。省工信厅介绍,作为国家数字化转型贯标试点省份,试点启动后将引导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助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今年,工信部启动数字化转型贯标试点工作,我省···

山西马兰花创业培训讲师大赛收官 太原市获多个奖项

山西新闻网8月31日讯(记者 冯耿姝)8月29日,山西省第四届马兰花创业培训讲师大赛圆满收官,太原市代表队在比赛中分获多个二、三等奖和优秀奖。本届大赛以“启迪创新思维·激发创业梦想”为主题,全省共有56名教师晋级复赛,其中,太原市有7名选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