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课上,女童季某某见同学丁某某“下腰”后未能及时“起身”,遂将丁某某撑在地上的双臂拉起,致丁某某后背着地。后经诊断,丁某某脊髓损伤、截瘫。2020年12月3日,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决季某某的监护人季某甲、王某,赔偿丁某某医疗费等费用21万多元。季某甲、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记者获悉,近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善意帮助同学的季某某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经查明,2017年,未成年人季某某、丁某某报名参加兴化某舞蹈中心少儿中国舞蹈学习。2018年12月15日的课程内容为中国舞的基本功练习,19名学员(年龄在5周岁左右)分为三排站立,由一名专业舞蹈老师徐某上课。丁某某、季某某站在第三排,季某某站在丁某某右侧。
老师认为季某某等三人没有达到“下腰”基本功,可以不练习“下腰”,要求其他16名学员练习“下腰”动作。当老师要求学员“起身”时,丁某某未能及时“起身”。季某某发现后走到丁某某身前,将丁某某撑在地上的双臂拉起,致丁某某后背着地,跌坐在地上,丁某某随即表现出不适。其时,老师徐某正在第二排帮助未能及时“起身”的学员,背对着丁某某、季某某,并未察觉上述情况。
在学员练习“下腰”动作后不久,舞蹈课下课。当丁某某母亲走进教室,帮丁某某穿衣服时,丁某某哭泣。当晚,丁某某感觉下肢疼痛,后经诊断为脊髓损伤、截瘫、神经源性膀胱、神经源性肠等。某舞蹈中心先后给付丁某某525000元。丁某某后向兴化市人民法院诉请判决某舞蹈中心承担赔偿责任,季某某及其监护人季某甲、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判决:某舞蹈中心赔偿丁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377157.5元;季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监护人季某甲、王某赔偿丁某某211484.7元。判决后,某舞蹈中心、季某甲、王某、季某某不服,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季某某和丁某某均无民事行为能力,某舞蹈中心对上课期间正在进行舞蹈培训的两人应负有完全的监督、管理、保护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季某某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同时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季某某、丁某某均处于某舞蹈中心的监督管理之下,季某某作为丁某某舞蹈班的同学,在丁某某“下腰”后“起身”困难时,出于帮助同学的善意,自发前去帮助丁某某,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季某某主观上没有伤害丁某某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具备能够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同学丁某某损害的认知能力,故季某某对于丁某某的损害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季某某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于法相悖,应予以纠正。
对于季某某的监护人季某甲、王某,出于对丁某某受伤的深切同情,自愿补偿丁某某50000元,二审法院认为这体现了中华民族互助友爱的传统美德,对此举深表赞许并予以允许。最终,法院终审判决,某舞蹈中心对丁某某的人身损害承担完全赔偿责任。经评估,丁某某的损失为2114847.21元,扣减某舞蹈中心已垫付的526205元,某舞蹈中心还需给付1588642.21元。
来源|通讯员 张海陵 郑本香 邢晔源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王国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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