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办案法官严格把握法律规定、慎重定义责任划分,依法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防止了维权越界。
2020年11月8日上午,6岁的阿花(化名)小朋友在家长的陪同下来到长春市某舞蹈艺术培训学校上小主持人表演课,在上到20分钟左右的时候,和其他小朋友一起站立的阿花突然倒地,导致其面部受伤,阿花面部进行缝合治疗,花费3000余元。阿花的父母认为意外事件发生在学校课堂上,学校应对此事件负全部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舞蹈艺术学校赔偿阿花医疗费、面部疤痕修复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万余元。
法官审理后认为,阿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某舞蹈学校虽属于教育机构,但根据某舞蹈学校提供的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可以直观看出在该学校学习期间,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责任并未完全转移给学校,家长在教室外面完全可以随时看到学校的整个教学内容及孩子的全部情况,故该学校并无较高的监护义务。根据当时的监控录像可见,阿花在事发前和老师有正常的互动,在无人推搡、无人触碰的情况下突然倒地受伤,事发后学校积极采取救护措施。另外,阿花受伤时所上课程为小主持人表演课,课程无激烈运动。综上,法院认为某舞蹈学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驳回阿花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