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盛夏,40来岁的毛女士与三位90后的男同事饭店聚餐。
没想到,吃着吃着,四人都昏昏欲睡。毛女士头晕眼花,于是想出去透透气,不过下楼梯的时候,却一脚踏空摔了下去,醒来后120已经到场。
那么,毛女士就餐的包房里
究竟发生了什么?
四人聚餐的房间在二楼,是一间包房。毛女士回忆,当时自己并没有喝酒,却头晕眼花。出去透气的时候身体不听使唤,从楼梯上滚了下来,被同事扶起后又在门外昏迷了过去。
毛女士向我们比画着倒地的确切位置,她说昏迷了大约十几分钟,之后被同伴们唤醒。而其他几位男同事也有不同程度的呕吐。饭店老板梁先生则表示他们的症状与醉酒有极大的联系,毛女士否认梁先生的醉酒说法。她表示当天他们点了少量的啤酒,而且自己也并没有喝酒。认为那间聚餐的包房有问题。
事发当天,聚餐的四人被120送往医院救治,三名男青年很快痊愈。而毛女士却迟迟未能恢复,5天后仍然感到不适,再次入院治疗,之后,她诉诸法院向饭店梁老板提出索赔。
其实那天,四人医治的总费用梁先生已经支付,这次打官司,原告毛女士主张的是她再次入院治疗的一系列支出。加上打官司请律师的费用,毛女士要求饭店老板一共赔偿19000元人民币。但梁先生并不买账,表示原告的损失不能完全算在他们头上。
问题来了,如果四人是自己醉酒造成损失,老板梁先生为何要支付四人第一次治疗的所有费用呢?从当天的这张结账单来看,四人点了羊蝎子火锅,江团烤鱼等,还有饮料和一桶啤酒。那么,聚餐的时候究竟发生了什么?
记者上楼来到毛女士聚餐的小包房里,房间不足10平米。梁先生表示,两个需要不断加热的菜是用了小煤气炉明火烧制,都是放在餐桌上面的。但一旁的毛女士坚称事发后老板将餐桌进行了大肆改造,桌面本来有嵌下去的圆形部分,桌子底下是有一个液化小罐子在烧。
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
毛女士拨通了一名聚餐同事
俞先生的电话
俞先生说:“因为我们点了一个烤鱼嘛,烤鱼是炭火的。因为我看到他们家的烤鱼就是炭火烤得嘛,比较有特色,所以才去选择他们家。”
“那么就是当时现场有液化气罐也有炭火是吧?同时都有的?”
“对的。”
按照常理,含碳物质点燃,都会消耗氧气,并同时产生二氧化碳和极少量一氧化碳,一般情况下对人体无碍。不过,如果包房里空气流通不畅,周围的氧气不充分,就会造成不完全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比例会升高,而浓度较高的一氧化碳被人体吸入,会导致脏器受损。而毛女士和同事们当时正是被医院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
既然已经确认一氧化碳中毒,双方矛盾的焦点,就在于饭店这间小包房里,是否提供了足够的氧气,也就是说通风条件够不够。第二点则是,是否对客人进行过必要的安全提醒。
从现场环境来看,毛女士就餐的小包房只有一扇窗户,而且开在楼道内,如果白天不开灯的话,几乎是一个暗室。
梁先生表示,上菜的时候,服务员提醒过毛女士要开门开窗,保持通风,而原告毛女士为了空调保持低温,自己把门窗关起来的。毛女士则否认了这样的说法,她说服务员根本没有提醒过安全防范,而且包房内也没有贴过提示通风的标志。
那么,梁老板的这间包房通风是不是不畅?而作为一个成年人,毛女士有没有自己的责任呢?
当日请客的马先生
如今作为证人出现在法庭上
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当天有没有饮酒?”
马先生:“原告当天没有饮酒,因为她开车的。”
原告委托代理人:“那你们去医院当时确诊是什么原因?”马先生:“当时我们抽血化验的结果是一氧化碳中毒。”原告委托代理人:“那你认为被告给你钱是因为你在他店里一氧化碳中毒?”
马先生:“那这是肯定的呀,如果不是他的责任他干嘛要赔偿。”
被告委托代理人:“靠近楼梯是有窗的,但是是不是打开你现在不确定?”
马先生:“我记得很清楚,只开了一点点缝,因为它那个紧挨着楼梯,它那个灰尘比较大,所以它那个窗户没有客人的话它一直是紧闭着。”
被告委托代理人:“那么服务员跟你提醒的时候你也没有印象吗?”
马先生:“我记得很清楚,服务员并没有提醒我们过开窗,他只是给我们提醒过一句,他说因为这个房间比较小,他们要上菜,然后让我们把门给他开着。”
被告委托代理人:“就是说服务员有提醒让你们开门?”
马先生:“他是说不要挡在门口,他让我们把人往那个里面坐一点,不要挡着他上菜。”
由于当日的服务员已经离职,仅靠马先生一人的证词无法完全确认双方需要证明的不同事实。但有一点可以确定的是,在2021年7月19日那天,四人都是因为一氧化碳中毒被送往奉贤区中心医院治疗。梁先生也及时支付了医疗费,但是令他极为不爽的是,五天之后,毛女士突然又找上门索要治疗费,按照梁先生的说法,这次是狮子大开口。因为毛女士问他索赔3万元人民币。
毛女士讨要的是她再次入院治疗的费用,但被告认为原告第二次入院根本没有必要,与7月19日的火锅宴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被告方不愿意赔付。
不过,司法鉴定意见书,则明确了毛女士第二次治疗的病情与那日聚餐导致一氧化碳中毒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尽管如此,被告方还是认为毛女士恶意扩大损失,因为再次治疗的时候她拒绝输液。
原告毛女士说:“其实不是拒绝治疗,就是挂水我就身上过敏,会发东西,然后我照片也有,也给医生看了,医生说那后面就没有给我挂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经医生确认之后,所以她才没有再继续挂水。”
法官:“你是要补充提交证据吗?”
原告委托代理人:“那补充一下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并没有实锤证据,因此所谓原告存在扩大损失行为的推断不成立。被告作为饭店的经营者,应当对就餐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原告作为成年人,明知使用炭火燃烧存在一氧化碳中毒的可能,仍没有打开门窗就餐具有一定过错,对自身损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庭审之后,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调解
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赔偿毛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各项损失1.6万元。
对于餐馆,特别是火锅烧烤店,经营管理者有义务主动提醒消费者注意安全,在经营场所张贴相关警示提醒信息,做好员工培训与现场通风。
市民就餐时,也应当注意就餐环境中安全隐患,及时告知店家采取有效措施。
本文综合自:看看新闻、案件聚焦等
作者:王雪 唐晓蒙 丁家伟
来源: 上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