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李梓毅 孙小鹏 11月23日,教育部发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9日。该文件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实施机关、违法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和执行、执法监督逐一做了界定和明晰。
对此,广东民建会员、华南农业大学副教授张雯闻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将解决此前监管依据不明晰的问题,使校外培训监管部门执法有据可依。同时她建议,校外培训机构不应有侥幸心理,应进一步明确自身作为学校教育有益补充的定位。
明晰权责 提升监管成效
《征求意见稿》明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该文件对线下线上培训的违法行为及相应行政处罚均有提及,并为准确认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擅自改变培训类别”等违法行为提供参考标准和依据。
根据违法行为的类型、性质、违法程度等,《征求意见稿》提出多类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限制从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如《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就提到,对于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或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抑或是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在张雯闻看来,《征求意见稿》中所提行政处罚办法处罚力度适中,“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不仅是教育部门的事,同时涉及多个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稿》在这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有助于进一步明确执法,提升监管的成效。”
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也表示,这些细化的处罚办法,为职能部门更好规范校外培训活动提供了准绳。
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逐步迈入深水区
“双减”落地以来,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加强对校外培训市场治理的工作持续进行中,配套政策的出台保证了政策有计划、有力度、有效果地得到落实。
10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教育部部长怀进鹏作《国务院关于有效减轻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情况的报告》(下称《报告》)。报告就指出,经过各方不懈努力,校外培训市场“虚火”大幅下降,野蛮生长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而与此同时,《报告》也提到,“双减”工作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如学科类培训隐形变异难题还需破解,非学科类培训监管还存在短板,有的机构以“高端家政”“众筹私教”“住家教师”等名义违规开班,隐蔽性强,存在发现难、取证难、查处难的问题。有的机构表面关门闭店,实则转移到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隐秘地点违规开展培训。还有机构提供线下“一对一”家教服务,或通过通讯软件开展线上培训。
针对上述问题,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就对相关违法行为做了明晰的界定并提出相应的处罚办法。
“前一个阶段,相关部门在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治理的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比如成立新的监管部门,但监管依据不明晰,这使很多基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犯难,因而减弱了监管的效力。《征求意见稿》则将弥补这一块的空缺,使校外培训监管部门执法有据可依。这就能进一步强化‘双减’政策实施的效果,通过政府的调控促进校外培训行业良性发展。”张雯闻表示。
今年2月,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发布《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明确到2022年底,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制度基本建立。到2024年,基本建成权责明晰、管理规范、运转顺畅、保障有力、监管到位的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体系。
在她看来,《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则意味着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逐步迈入深水区,工作的重心也有所转变,合法依规的治理,进一步优化校外培训行业的从业环境是现阶段的工作重点。
对于校外培训机构,张雯闻建议:“合法依规的经营才是长长久久的存在之道。机构不应有侥幸心理。同时,校外培训机构应进一步明确自身作为学校教育有益补充的定位,把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作为教育的目标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