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春节,有媒体提醒,休闲娱乐场所逐渐回暖,一些家长想带孩子去KTV唱歌,然而家长和孩子尚不知,这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此条被认为是禁止未成年人进入KTV的法律规定。
一些家长想带孩子去KTV唱歌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庞涛认为,虽然一些家长对未成年人禁入KTV等娱乐场所的规定不甚了解,对带孩子去KTV唱歌也不以为然,但是这类场所内通常比较昏暗,里面有形形色色的人,常有抽烟喝酒等情景,孩子们会耳濡目染,这样的环境和氛围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确实有负面影响。
该消息在一定程度上引发舆论热议,而反观网络上的一些观点,也不乏可理解的地方。事实上,如果有过年跟家人,尤其是未成年人一起去KTV的经历,就会知道,这种家庭聚会性质的唱歌十分正规。那个场景,大概是上至60岁退休的叔伯、下至没上幼儿园的孩子,60岁的陪着6岁的一起唱儿歌,其他人一边打拍子一边鼓掌。带孩子去KTV,所有人的想法就是过年热闹一下,而KTV正是营业性的唱歌场所。
这些年,随着保护未成年人等各方面工作的开展,现在绝大多数的KTV都很正规,并非影视剧里描绘的那样,也并非上世纪的那种迪厅。认为KTV很“乱”大概源自市场化后,各类娱乐场所出现的灰色事件,这使得KTV自带了某种刻板印象。与之类似的还有滑冰场、桌球室。而现在,滑冰和打桌球都变成了正常生活的一部分,对KTV也应该如此,它就是一个付费唱歌的场所,限入而非禁入也许更加符合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如果有不正规的KTV,就该依法打击,安全良好的唱歌环境不仅成年人需要,未成年人也需要。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等要求。这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原则虽然不能直接适用,但却有指导作用。
第58条没有规定KTV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而是“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才禁止。因此,KTV得有与酒吧、网吧同等或近似的不适宜性才符合法条的禁止之列。而KTV是否具有这种等价性,即唱歌、喝酒、网游对未成年人具有同等负面影响,或许值得思考。
未成年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很难说,正规经营的KTV是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监护人的带领,进入KTV唱歌本质上就是日常生活休闲娱乐的一种方式。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利做与年龄相符的民事行为,一位未满18岁的大学生,过年和同学去KTV唱歌,显然不应该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整之列。所以,是否经监护人同意、年龄和行为之间是否匹配,才切中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各项规定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做了各项精细设置,在落实的时候尤其应注意与现实接轨,对法律作出最符合其立法本意的解释,在保护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社会化之间找到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