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南国早报记者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自全区开展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工作以来,广西已查处60起涉及无照经营、价格欺诈、虚假宣传、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案件60起,罚没款约40万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供图
01
未获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南宁一教培机构被罚5万元
2021年6月,在开展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中,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南宁××教育信息咨询中心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有经营场地内办设食堂,为内部员工和多名学龄前儿童提供餐饮服务。
经查,该中心营业期间,采购食品未按要求保留所有食品原料的相关凭证,仅留存了部分食品原料进货单据材料。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中心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其罚款5万元。
02
自称教员全是名校毕业,
柳州一教培机构被查
2021年7月30日,在开展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中,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柳州市××校外培训学校在公示宣传栏张贴着培训学校简介、海报等内容:“在读学生2000余人,教学面积3000余平方米,连续多年荣获柳州市教育局‘优秀办学单位’称号”“拥有200余名教学研发人员,50%以上毕业于北大清华,60%以上为研究生学历,100%毕业于985、211高校,且具有多年的教学经验”“毕业学员86%升入理想的市重点,98.2%进入市、区重点中学”……
执法人员继续调查发现,在该培训学校的微信公众号上,也有“中国南部专业教育培训机构,是柳州市规模最大,硬件设施最先进的教育培训机构”等内容。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培训学校不能提供资料证明相关宣称内容的真实性,涉嫌实施虚假商业宣传,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8月3日进行立案调查。
03
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
钦州一培训机构被罚3000元
2021年7月16日,钦州市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钦州某培训机构进行检查发现,该培训机构的“自然游学营”“礼遇暑假 快乐礼包”等宣传牌上面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培训机构所有”等字样。
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培训机构以“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某培训机构所有”来规定当事人单方享有宣传单内活动的最终解释权,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罚款3000元。
04
利用受益者名义作证明,
崇左一培训机构被罚
2021年7月30日,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崇左某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培训机构的光荣榜、宣传栏等上面有“初中部 农×源 全国数学竞赛一等奖”“小学部 张×玲 全国数学竞赛一等奖”“谢×翔 IMC国际数学竞赛一等奖”“陆×蓉 全国数学竞赛广西区一等奖”等内容。
经执法人员要求,该培训机构现场未能提供获奖证明材料,江州区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8月2日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实,该培训机构委托某广告公司分别制作了宣传广告单和“光荣榜”宣传板报,主要内容是其所培训的21名学生的姓名以及他们所获得的各类竞赛获奖奖项、等次,以证明在教学培训中的教学成效。
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培训机构利用其所培训的学生的名义,以及他们所获得的各类竞赛的获奖奖项及等次以证明其公司的教育成效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证明的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550元(广告费用的2倍)的行政处罚。
05无照经营还傍名牌,桂林一培训班被调查
2021年8月18日,桂林市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县“清华大学××暑假英(数)培训班”进行检查,发现该培训班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校外教育培训活动,涉嫌构成无照经营。
同时,该培训班向培训学员收费,没有明码标价上墙公示培训收费标准,违反了我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涉嫌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培训班在“三合元”广告上发布的招生广告中,使用了“清华大学”字号,但未经清华大学授权,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涉嫌傍名牌。
随后,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培训班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对其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