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印发《辽宁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进一步规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行为。
试行的《设置标准》适用主体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开展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戏曲曲艺)、其他艺术表演类(含口才)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活动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应当具有与文化艺术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消防、环保、卫生、安全防护等条件,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简易建筑、违章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自建房和其它有安全隐患或不适宜艺术培训活动的房屋办学。
《设置标准》还对场地使用面积作出规定,要求培训场地面积应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够满足培训需要,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舞蹈和戏剧类不少于5平方米。
在收费管理方面,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应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坚决遏制过高消费和过度逐利行为。文化艺术培训机构预收费应严格按照《辽宁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指引(试行)》要求,全面全额纳入监管。鼓励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实施先培训后付费或一课一销的收费模式。
《设置标准》中还对办学投入、安全管理、从业人员、课程设置和审批登记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