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赵某在某产、销、研一体化公司做财务主管,最近连续被多个部门投诉,连续2个季度的考核都是C(绩效差,需扣减工资)。公司考虑到赵某是中层管理人员,出钱派他参加了专业财务管理培训。3个月后,赵某仍不能胜任工作。人事经理找赵某沟通,赵某表示确实不能胜任财务主管岗位。于是,公司以赵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过专业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做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赵先生接受了公司的辞退做法,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向公司索要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事经理表示,赵某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安排培训,又给了他一次机会,他还是不能够胜任。解除合同完全是自己过错造成的,公司没有任何责任。因此公司不需要补偿。请结合案例分析,员工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给予补偿?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赵先生培训后不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要给予经济补偿。《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本案例中,赵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公司给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这种情况下,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企业管理者应注意的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属个人能力问题,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时,企业还是应支付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