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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就“女子飞机上猝死”一案做出二审判决。2017年,哈尔滨55岁女子符某乘飞机从哈尔滨前往厦门途中,忽然晕倒在座位上。尽管从发现她晕倒到决定返航再到机场急救人员进行救治,仅仅过去33分钟,但其仍然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儿子起诉后,一审认定航空公司有过错,判决承担40%责任,二审则认为航空公司无须承担责任。
在飞机上发病猝死,符某的遭遇让我们痛心。而之后历经的审判过程,也值得引起我们的深思和警醒。
符某发病晕倒,航空公司采取了医务人员抢救、调整至头等舱、安排医生在旁照看、要求帮忙联系家人等诸多措施,可以说,已经最大限度地给予了乘客方便和照顾,符合人情常理。
与一审法院认为,“航班正常经停南昌时,未能及时有效劝导符某下飞机,违背了一个理性谨慎的人应当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二审法院则认为,“法律并未赋予航空公司在此时的单方合同解除权,即强行要求旅客下机,更没有强制旅客下机接受治疗的法律义务”,显然,后者更符合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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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成年人,在清醒状态下,应对自己发病后是否下飞机治疗的选择负责。而一审判决无异于让难以准确知晓和控制乘客身体状况的航空公司负责,等于给其附加难以预料、难以做到的苛刻义务,这并不合理。
而认定航空公司在乘客表示身体好转、不下飞机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有效劝导符某下飞机,主观上存在过错”有强人所难之嫌,更是一种事后诸葛亮思维作祟。
二审驳回符某儿子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
更值得反思的是,一审法院不是仅仅根据过错认定判定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还特别指出,“考虑到法律强调的公平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更应当是实质上的平等,对社会上最为弱势的群体有利的不平等分配是符合作为公平原则要求的,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受侵害的受害人尤其是丧失生命的人无疑是居于弱势地位。”
这虽然看似费了一番脑筋,但并不让人信服。
弱势强势不应从后果而言,而应从博弈时的力量、态势对比而言。一些“受害人”也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弱者,在进行民事赔偿诉讼的时候,法院通过强弱认定判决赔偿,会给人不论是非之感。
“对社会上最为弱势的群体有利的不平等分配是符合作为公平原则要求”,让人看到罗尔斯“平等的正义原则”的影子,并非一无是处,但更应该作为一种精神,贯彻在规则制定和立法层面。
当规则和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就应当严格遵守、忠实执行,而不应该根据强势弱势进行权利义务的分配。昆山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不依法律和是非对错进行责任认定,而是以所谓的强势弱势进行权利义务分配,是一种司法错位,好在二审有效地纠正了这种不当思维,也保障了个案中的司法正义。
□吴元中(法律作者)
编辑 陈静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