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寒暑假,出于种种目的,很多家长都会选择让孩子参加各式各样的课外辅导培训。与之对应,出现各类纠纷自然也在所难免。那么,遭遇纠纷应当怎么办呢?
培训机构迁移新址有权要求退学退费
【案例】为了让孩子在音乐上有所发展,黄女士出资5000元,让8岁的女儿参加了总计50节课的钢琴培训。岂料,上了17节课后,举办者因与房东发生租赁纠纷,被迫迁移新址。鉴于新址比较偏僻,且距离黄女士家较远,黄女士以举办者违约为由,要求退回全部费用。但被举办者拒绝,理由是双方并没有限定上课的地点,且迁移新址并不影响授课质量。
【点评】黄女士有权要求退学退款,这里涉及到情势变更问题,指的是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与之对应,虽然举办者系被迫迁移新址,但鉴于合同的履行是向8岁的孩子提供钢琴培训,地点的变更会对孩子造成实质性影响,黄女士自然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尚未完成的33节课的费用计3300元。值得家长注意的是,如果只是不影响合同履行的细微调整,并不在其列。
虽已申明概不退费格式条款当属无效
【案例】2018年元月4日,胡女士让6岁的儿子参加两天的英语辅导培训后,便因发现教学内容缩水较大,且相关内容对儿子不太适合,而提出退学退款。举办者虽同意退学,但却以合同中已经约定“概不退费”为由拒绝退款。胡女士对此感到实在委屈:合同是举办者预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并未与自己协商,对所有家长都适用,自己只是无奈签名。
【点评】“概不退费”的约定对胡女士没有约束力。本案合同系举办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特征,决定了其当属格式条款的范畴,而“概不退费”明显属于加重家长的责任、排除家长的主要权利。对此类合同,《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八条分别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胡女士基于合同无效有权要求退款。
宣传册不等于要约导致误会不属欺诈
【案例】一家培训机构为招揽学生,制作并在社会上发放了大量宣传册,其中声称其教学环境优美、师资力量雄厚、培训经验丰富,并配上了很多图片。叶女士给7岁的儿子报了英语班后,发现培训机构的现状与宣传册中内容存在较大差距,遂以培训机构的行为构成欺诈为由,要求其给予报名费用的3倍即15000元赔偿。而培训机构只同意退学退款。
【点评】叶女士不能索要三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即三倍赔偿的前提是欺诈。宣传册仅是培训机构以签约為目的提出合同条件,希望他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相关赞誉只是概念化的信息宣传,不属合同条款,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要约,叶女士据此报名不等于与其签订了合同,而是还应签订具体培训协议。只有具体协议中存在欺骗、误导之处,才构成欺诈。
孩子在辅导中受伤培训机构难辞其咎
【案例】2018年元月10日上午,邱女士7岁的女儿在一所培训机构接受辅导时受到伤害。经查,培训机构明知孩子具有好玩、好动的特性,却在课间休息之时,面对孩子各种方式的打闹,不仅没有专人管束,甚至不闻不问。邱女士的女儿正是在同学追逐中,被从楼梯中撞倒。邱女士索要1900余元医疗费用,培训机构却以伤害与教学内容无关为由拒绝。
【点评】培训机构应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也指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培训机构放任学生打闹,无疑难辞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