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孙燕 通讯员 王昕
擅自举办民办学校,近日,杭州西湖区文新街道综合执法队收到教育局关于某公司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案件移送函。这是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以来,西湖区文新街道综合执法队接到的首例教育移送案件。
经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以艺术类培训为由,自今年2月28日至4月29日期间在文一西路321号存在文化课培训行为,主要是为中小学生提供“一对一”教学辅导,共收取费用90350元。
由于当事人未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不具有开展文化课培训资质,属于违反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行为。
5月18日当事人停止了文化课培训行为,5月上旬,当事人退还了培训收取的全部费用。
鉴于当事人已停止办学,且退还了所收费用,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为案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和《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35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谨慎选择培训机构,缴费前要核实机构经营信息,核对培训机构的培训类别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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