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教育市场,培训内容、培训对象日趋多元化。在如火如荼的教育培训市场中,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比如这家“消失”的培训机构……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原告胡某与南京某公司签订《教育服务协议》,约定:南京某公司担任胡某的教育顾问,为胡某制定成人高考教育考试的提升方案,负责协助指导胡某报名注册、报考和考前辅导培训、协助指导申请毕业等相关事宜。报名费1000元,注册费3000元,培训费6000元,代办费1000元,总费用为11000元。协议签订后,胡某支付9000元,该公司为胡某报名11门课程,胡某通过1门课程。随后,胡某联系要求公司安排考试,该公司工作人员一直推脱,未再安排胡某参加考试。现南京某公司变更登记公司名称,并注销了工商登记。该公司的股东为徐州某公司,徐州某公司的股东为徐某某、王某某,徐州某公司亦注销工商登记。原告胡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徐某某、王某某返还已缴纳费用9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南京某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变更公司名称,并将公司注销登记的行为,表明其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该公司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胡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的培训费。因南京某公司给原告胡某进行了注册报名并安排了两次考试,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对于该部分费用应予扣除。原告胡某共计缴纳9000 元,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酌情支持由徐某某、王某某支付原告胡某 5000 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南京某公司在对胡某存在未履行完毕合同的情况下,先后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徐州某公司作为南京某公司唯一股东亦办理注销登记,被告徐某某、王某某作为徐州某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原告胡某诉请承担责任。
【典型意义】
教育培训机构在面向社会人员招生时,往往会以“保过,不过全额退款”标题进行宣传,而在后期履行过程中又问题百出,致使出现纠纷后,消费者维权难。消费者在与经营者建立服务合同关系时,应选择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的服务机构,充分了解经营者信息,对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审查。同时,相关监管部门应制定行业规范,明确培训机构行业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如设立专门的资金监管账户,在完成培训服务合同前,预留部分资金,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冯卫宁 周新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