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一个案例:一名女孩入职一间艺术学校,担任钢琴教师,学校为培训该女孩,专门请了一名教师进行培训。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如果中途解除劳动关系,就需交纳3000元培训费,女孩经培训,琴艺大进,即提出解除合同,校方要求其交3000元培训费,双方遂发生纠纷。
学校培训女孩的行为到底是职业培训还是专业技术培训?
相关法条如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专业技术培训可约定培训费,服务期。而职业培训则不能作出约定,这两者该如何区分呢?
职业培训是一种对原来知识、技能的熟悉与加深,对劳动者来说他已获得或初步掌据这一技能,但这种获得与掌握可能只是纸面上的,即未有实践磨练。这就需要用人单位的职业培训。但对用人单位来说,这样的职业培训可能确实包含了用人单位经过众多实践所获得的经验心得,而这些经验在用人单位看来确实是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大量心血所得,甚至成为不传之秘,是别人想得得到都不到的好东西,是用人单位多年的心血结晶。这种职业培训无疑使员工的职业技能更为熟练,更有效率,但这种培训仍未能使劳动者上一个层次。
比如在(2015)成民终字第4695号案中,原告神钢公司认为其提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大使馆认证的《证明》,神钢公司为杨小强培训的内容除了一审判决载明的部分之外,还包括:内作品(车架类)尺寸/外观检查实作;侧台面检查实作;播磨工场履带梁组焊尺寸检查;赤松铁工所滑轮架焊接外观检查等等,神钢公司培训的内容涉及到上诉人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基准,是体现神钢公司产品与同类产品区别和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属于质量检测行业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培训范畴,而非业务技术培训。
而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杨小强在进入神钢公司工作前,已经取得了相关部门颁发的“无损检测项目”资质证书,其入职神钢公司从事的系质量检测工作,在入职后,神钢公司两次将杨小强送往日本神钢起重机株式会社培训,从杨小强两次学习、培训的内容看,其均系为了更好的熟悉、掌握与其自身工作岗位相关的技能,从而胜任自身的工作岗位,而非以此获得某项专门技术或取得某种专门资质,同时从神钢公司与神钢起重机株式会社签订的《实习生接受合同》内容也可知,杨小强等人实际也是以“实习生”的身份进入神钢起重机株式会社,学习相应的工作流程、工作技能,该种“培训”也有别于用人单位需支付专项费用由专门机构针对特定的专项技能进行的培训。故,本案中神钢公司为杨小强进行培训应当认定为“职业培训”而非“专项技术培训”。
该案的用人单位对其培训内容显然非常看重,视之为核心技术和关键基准,但这种核心技术显然只是让劳动者更熟悉其工作流程、工作技能而已,仍未脱出原来技能的范围。因此,用人单位关于专业技术培训的认定要求未获支持。
因此,这不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所要保护的专业技术培训,这两个显然是两回事。第二十二条所讲专业技术培训更多的是讲让劳动者获得一种新技能,是其以前没有掌握过的技能,或者经过培训,原来技能上了新层次,近乎于获得一项新技能。
比如在(2021)苏04民终1700号案中,被上诉人认为培训适用于上诉人同岗位的全部新进员工,授课人员也是被上诉人的员工,培训地点就在被上诉人的设计部,培训成果没有任何职业证书予以考核,该培训明显不属于专项技术培训。
而法院认为,华威公司为张豪提供的案涉培训应当认定为专业技术培训。专业技术培训是指用人单位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满足特殊岗位的需要,对员工进行的专业操作技能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其对象是特殊岗位、专门岗位的员工,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脱产或半脱产的学习、实习,时间周期相对较长。华威公司是一家专业的模具制造企业,模具设计是公司的关键岗位,而且模具设计也是一个对专业技能要求较高的岗位。张豪是华威公司新招聘的模具设计人员,其并非该专业人士,对模具设计的专业知识相对陌生。张豪入职后,华威公司为了提高相关人员的模具设计能力,对包括张豪在内的共计20名新招聘的模具设计人员进行长达八个月的脱产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模具及模具设计、机械制图、软件程序等等相关知识的教学,教学内容专业、系统且深入,期间还结合教学内容进行模拟实战练习。华威公司通过与具备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约定培训内容,由培训机构完成具体的培训过程。从培训合同及培训记录表来看,培训内容多达四十多个项目,有专门的培训讲师,培训讲师也是有一定影响力的业内专业人士。每日或每阶段的培训记录表对培训内容予以记载,张豪等学员在培训记录表上签名。虽然培训讲师张莹若是华威公司的退休员工,张明生是华威公司的在职人员,但是就培训目的、培训内容、培训过程、培训对象和范围、培训周期等方面来看,华威公司对张豪进行的案涉培训,完全不同于一般的岗前培训,属于专业技术培训。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法院认为张豪通过一番培训,从一个粗懂模具的人变身成一个模具达人,是发生了质变,那么他所受的培训当然就是专业技术培训了。
所以说,职业培训是让你更为熟手,而专业技术培训则让你变身为技术达人。两者是层次上的不同。
回到上面案例,笔者认为艺术学校所作的培训是职业培训,而非专业技术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