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为规范对本门店员工进行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提高员工专业知识、增强员工的质量管理意识与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3【范围】适用于门店所有员工的培训。
4.【职责】全体门店人员执行
5.【主要内容】
5.1.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管员、验收员、应经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
5.2.门店每年应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培训内容、对象、学时、参加人、授课人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的教育时间不得少于6学时;
5.3.门店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培训计划可把总部培训内容调整后作为本店培训计划,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包括培训计划,培训签到、培训讲义及考核情况;
5.4.日常培训老师可以为总部的管理人员或是门店执业药师、药师负责向门店员工传达质量管理及专业知识工作,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冷藏药品的人员接受相应培训提供条件,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5.5.新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培训,主要内容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质量工作手册、以及有关药品的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等;
5.6.药师每年应接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质量负责人、质管员、验收、陈列检查、营业员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结果复印件门店存档;
5.7.培训要求任何人员无正当理由的,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训,新药师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培训,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留复印件存档;
5.8.企业内部质量培训教育的考核,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工作质量检核等方式;
5.9.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依据之一,以及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