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施行
未成年人可通过五种途径维权和求助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于1988年,历经4次修改,对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起到了重要作用。近日,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条例》,共九章68条,已于6月1日起施行。
《条例》秉承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理念和原则,健全完善了对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和司法保护六大保护体系,并强调了若未成年人受到侵害,任何人都有权利直接向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修法过程听取多方意见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主任王爱声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在修法过程中,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认真听取政府有关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社会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未成年学生、互联网企业、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最大程度地吸纳并体现在每一个条款中。
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雪梅介绍说,调研中,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走进学校,征求和听取教师以及未成年人的意见,发现针对未成年人的校园安全和心理健康方面的意见建议较多。“学生们非常关注学校和老师对心理、欺凌等问题的发现、识别和处理,认为教师的妥善处理会预防进一步的问题。”
王爱声表示,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较好的基础。这次修改《条例》,着力夯实公共服务保障,进一步提升对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的保障水平,强化特殊儿童融合教育发展;增进儿童福利,推进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提升适合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设施的建设、运行水平;支持幼儿园面向2岁至3岁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等。
“当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维权和求助。”王爱声强调:一是向家长、学校、社区反映,向有关单位、网络平台投诉;二是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或投诉举报;三是拨打12345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反映未成年人保护诉求;四是向有关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咨询、求助;五是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立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在学校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保护的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开展必要的急救、自救等应急培训和演练。同时,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为解决校园欺凌问题,《条例》要求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提升教职员工、学生对学生欺凌的预防、识别和应对处理能力。
在此基础上,《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定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学生欺凌情况。学校教职员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学生受到欺凌或者疑似受到欺凌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学生报告欺凌情况的,学校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学校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认定、处理学生欺凌行为,开展心理辅导、教育引导及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
针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以及受委托的照护人等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而长期不被发现的情况,《条例》规定,未成年人受侵害,任何人有权直接报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以及临时照护人、代为照护的被委托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网信等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督促履行,或者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剧本杀”应当标明适龄范围
在社会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在学校、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售烟网点。在学校、幼儿园周边一定范围内不得设置酒、彩票销售网点,具体范围由市商务、民政、体育等部门确定并公布。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在向未成年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方面,《条例》也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如,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此外,《条例》规定,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如违规,将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畅通未成年人保护热线
在政府保护方面,《条例》明确了“本市推进儿童友好型城市创建,提升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运行水平”,同时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运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并加强管理。
记者注意到,网络保护也是本次北京修订《条例》的一大重点。针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条例》要求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加强信息保护,设置“防沉迷”技术措施及内容审核。同时,《条例》细化了在线教育、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及音视频等运营规范要求,加强行业自律,鼓励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成立未成年人保护联盟。
考虑到人工智能产品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条例》特别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人工智能产品和算法推荐服务的,应当便于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推送可能引发模仿不安全行为、诱导不良嗜好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等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针对当前未成年人普遍通过网络课堂的形式接受培训的现象,《条例》强调了线上直播培训设置合理时段、时长,保证未成年人休息权。“该条款的设定,是在当前新形势、新问题下,对未成年人休息权如何得到保障的有力回应。”张雪梅认为。
此外,“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热线”也是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条例》规定,北京市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热线,设置专席人员,负责受理、转介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诉求,收集意见建议,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专席人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定期接受专门培训。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受理咨询、检举、控告和报告应当纳入本市接诉即办工作体系。 (记者 张雪泓)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