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等文件要求,规范我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商洛阳市教育局、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洛阳市民政局联合制定《洛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电子邮箱:wljkjjyk@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文件征求意见”;信函邮寄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28号,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邮编471000),请在信封上注明“文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21日。
附:《洛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洛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执行《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豫文旅科教〔2022〕5号),规范我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洛阳市教育局、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洛阳市民政局联合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实行备案制度,各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每季度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审核登记情况,每半年提交一次辖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报告,每年2月28日前将上一年度组织开展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和年度工作报告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报备审核登记情况时,需提交辖区本季度审核登记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汇总表及每个机构提交的全套申请资料,所有资料需报送纸质版2份和电子版;半年报告和年度报告提交纸质版材料1份和电子版。
第二条 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指导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设置机构名称。
新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先到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名称预先保留业务,再向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审核通过后,持“办学审核同意书”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名称一般表述为“XX市XX县(市、区)XX培训机构”、“XX市XX县(市、区)XX培训中心”等,体现行政区域和培训门类。
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一般表述为“河南省洛阳市XX县(区)XX培训(明确至具体培训项目,如舞蹈培训、美术培训等)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各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应牵头成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鉴定专家组,对培训机构提供的模糊艺术类培训出具鉴定结论,鉴定结果应当给出明确的“文化艺术类”或者“非文化艺术类”结论,非文化艺术类交由其他相关部门审核登记。
第四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资金实行“双重监管”制度,即风险保证金监管和预收费资金监管,资金监管遵照《中共洛阳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实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的通知》(洛教组秘〔2022〕1 号)执行。
风险保证金监管额度由各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确定,由各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银行和培训机构签署三方监管协议,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且未经主管行政部门审批同意,不能擅自提取风险保证金。预收费资金监管遵照《河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教监管〔2022〕99 号)执行,实行全额动态监管,各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指导托管银行具体实施。
各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日常监管。
第五条 各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营业范围、培训内容等主要信息,通过主流媒体、新媒体及网络平台向社会公示。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相关事项发生变更或要办理注销的,应当先向辖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持“办学审核同意书”或注销意见书到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各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应建立负面清单,推行白名单制度,每季度通过主流媒体、新媒体及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各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要求其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维一体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公共区域全覆盖,尤其是一对一单独授课教室必须实现监控全覆盖,必须确保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且鼓励视频信息存储在第三方平台。
各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应督促指导辖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视频监控系统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视频系统实时对接。
第七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或变更审批,必须使用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统一印制的“审核同意书”,不得自行印制相关审批表。
各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应指导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培训对象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日常检查。
第八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范围为面向6岁以上的普通小学、初中及高中阶段学生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新审批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成人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第九条 各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应指导并督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审核通过后15日内完成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注册和相关资料填报;对存在拒不进驻平台或平台资料填报不完善、课程不上架等情况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要下达停业整顿通知书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可注销其“办学审核同意书”。
第十条 对在《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出台前我市已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需在2023年1月31日前重新完成审核登记;逾期不进行审核登记的,辖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不予进行年度检查初审盖章,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不予年审。同时各县区教育部门、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民政部门将按照非法机构依法进行联合查处。
对在《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出台前我市已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表述符合要求的,需在取得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办学审核同意书10日内到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限期内向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办学审核同意书后10日内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各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应鼓励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依法成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行业协会等组织,按照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星级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对培训行业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洛阳市教育局、洛阳市民政局和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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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筹:白银龙
主 编:李鹏鹏 责 编:刘宝文
校 审:王亚萌 编 辑:焦小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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