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国家“双减”政策
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
外加自身经营不善
资金链断裂等原因
最近一段时间
培训机构破产倒闭
甚至卷款而逃的新闻频现
一些预先付了培训费用的人
可能面临退费无门的局面
其实在去年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院
就受理了一批因培训机构破产倒闭
而引发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
最终法院是怎么判的?
我们一起来看看
2020年4月至6月,湖里法院陆续受理学员起诉厦门环球西语(原厦门韦博英语)相关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共137件,大部分学员诉讼请求为:解除培训合同、返还未培训期间对应的培训费、支付相应利息,及要求培训中心负责人刘某军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一
2018年10月,阿琳与厦门韦博英语(后更名为“厦门环球西语教育”)湖里培训中心签订《学生入学注册合同》及《学生注册登记表》,约定学费为37000元,学习期限为2018年10月30日至2020年10月30日,而后阿琳转账支付3500元,并通过贷款平台支付33000元,以上共计36500元。合同签订后,阿琳在湖里培训中心上课。2020年3月9日,湖里培训中心对外公告停止厦门校区所有营业和课程服务。
阿琳认为,她的剩余课程尚未完成,湖里培训中心已实际停止经营,导致培训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琳已支付培训费用36500元,因湖里培训中心已关闭且至今仍未开课,表明湖里培训中心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阿琳要求解除其与湖里培训中心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法律关系,依据充分,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阿琳自认课程进度为33%,湖里培训中心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阿琳提供剩余课程培训,法院依法支持湖里培训中心退还未培训课程对应的教育培训费用24455元(36500元×67%)。
案例二
2017年7月,阿梁与厦门韦博英语(后更名为“厦门环球西语教育”)湖里培训中心签订《学生入学注册合同》及《学生注册登记表》,约定学费为35000元,学习期限为2017年2月21日至2019年3月21日。而后阿梁转账支付首付款4000元,并与贷款平台签订了金额为31000元的分期贷款合同,依约缴纳了相应的培训费。但阿梁一直未开课,课程顾问其承诺只要未开课可转让或保留课程。后培训中心因疫情延迟至2020年2月10号上课,但直至2020年3月10日都未能恢复教学,工作人员称培训中心已倒闭,亦未退还阿梁培训费用。
阿梁认为,湖里培训中心停课倒闭亦不退还其学费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依法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生入学注册合同》中约定“如学员在本合同规定的学习时间内无法完成相应课程,培训中心为学员提供一次付费延期服务,学员享受该服务的,应当在学习时间届满前填写《延期补款注册申请表》并提交审核,培训中心同意后为学员办理延期”,阿梁的学习期间已于2019年3月21日到期,其未在学习时间届满前申请延期,双方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双方签订的《学生入学注册合同》及《学生注册登记表》已无需判决解除。
此外《学生入学注册合同》约定“因学员缺席、不至培训中心学习等原因致使学习时间内未完成课程的,由学员自行负责,培训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学员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完成课程之学费不予退还作为违约金”,从阿梁提交的其与湖里培训中心课程顾问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阿梁系因为个人原因一直未开课学习,且其已与课程顾问确认按合同约定无法退款并表示拟将课程转让他人。因此,阿梁现要求退还全部培训费、支付利息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案件已陆续审结,除部分还在上诉阶段外,多数案件业已生效。虽然像本文案例一中所判,法院支持了解除合同和退费的诉求,但毕竟对方已人去楼空,真的执行到位亦非易事。而像本文案例二的情况,合同在培训机构正常经营期间已经到期而未申请延期,原告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期限内上课,其要求解除合同和退费的诉请均被驳回。
就本案而言,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法官提醒,在教育培训活动中,一方面应要求培训机构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签约前核对清楚签约主体,充分了解协议内容,例如合同期限、退款条件、违约条款等具体事项,同时对于提前缴纳的培训费要求开具正规发票或收款收据。另一方面,要保管好合同和缴款凭证的原件,在出现培训机构违约等的情况时,才能够通过诉讼等方式及时有效地维权。
转自:厦门市湖里区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