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日报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0日讯 (记者 李丹)为推动社会成人教育培训规范有序发展,解决部分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存在名称使用不规范、虚假不实招生宣传、条件和质量低下、损害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扰乱教育培训市场秩序等问题,近日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管理的通知》。《通知》强调,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登记和使用名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
《通知》规范对象主要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成人开展的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具体包括在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营利性企业,以及在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
在规范名称使用方面,《通知》强调,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登记和使用名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关于“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依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教发〔2021〕5号)等规定执行。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法人登记证照确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教育培训,不得以教育咨询、科技咨询、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各种咨询名义开展教育培训。
在严格招生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加强对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招生管理,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和宣传,不得隐瞒或混淆机构性质。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在招生广告(简章)中使用简称的,应当同时在显著位置标明机构属性和全称。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合理设置学员遴选条件,不得以性别、民族、宗教、身份、资产规模等设置歧视性条件,招生规模应与办学能力相匹配。严禁以教育培训名义搞“小圈子”“小团体”。
在创新培训模式方面,鼓励采用“互联网+”的混合学习模式,搭建网络学习平台和移动学习平台,加强资源建设,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推进人工智能在教育培训和管理等方面的全流程应用,提高教育培训的便利度和实效性。
《通知》要求督促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第三方审计制度,规范收费和退费行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机制,进一步降低预收资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