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办证前必须要搞懂的5个"办学名词"
11月20日,教育部公布校外培训整改最新进展,根据各地上报数据,截至2018年11月15日,全国共摸排校外培训机构401050所,存在问题机构272842所,现已完成整改163203所,完成整改率59.82%。与教育部10月15日公布的整改数据83510所相比,一个月时间,整改完成数增加 79693 所。整改已进入攻坚期,留给各位校长的时间不多了。
今天给大家来解读,机构办学前必须要搞懂的5个"办学名词"。
01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区别
《民促法》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除实施义务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非营利性机构的登记是在民政部门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营利性机构的登记在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公司企业登记。
目前最大的误区在于非营利性机构常常会被认为不能"盈利"也就是不能有办学结余,这种想法是极错误的。非营利不代表不收费,也不代表低收费。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区别,其实质就是"投资办学"与"捐资办学"的区别,关键看学校创办者有没有参与分红。
02 行政许可与审批的区别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主要包括核准、审核、备案。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申请办学许可证的行为既属于行政许可也属于行政审批,是教育行政部门除了教师资格审核外另一项重要许可权力事项,事项名称为"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
03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该词是在2016年民促法修订前,教育行政部门的习惯用词,词意可通过与"公办学历教育学校"相比较。可区别于2016年修订前民办教育促进法下,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和在工商部门直接登记的"经营性培训机构"。
以苏州为例,2017年底,最新《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理(修订)》中的定义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不含民办幼儿园)。
04 校外培训机构
近期校外培训机构成为了热词。目前教育部和国务院文件中有两种表述:首次出现是在2018年2月13日《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中,其表述为"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最近8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表述为"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 (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是学校教育的补充,对于满足中小学生选择性学习需求、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具有积极作用。"此表达应该是指面向中小学生的除"校内"教育外的所有文化、艺术、体育科技等类别的培训教育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的表述仅是教育系统文件用词,而非法定用词,是阶段性用词,其词意可与"学校校内教育"之比较得。两个文件中不同的表述,可能专项治理的是文化类校外培训机构。国务院《意见》规范的是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口径校外培训机构。以苏州省为例,根据《江苏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相关内容,我省教育行政部门对于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两语一数物化生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文化类校外培训机构,按照行政许可审批完成后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05 文化学科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文件中,文化学科指的是"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有很多培训内容不容易界定,比如"珠心算"、"思维训练"等。
教育部门界定标准约有三个,一是是否属于以上学科的延伸课程,是否具有校内学科应试属性;二是是否与招生对象相应的校内课程大纲相一致,是否存在提前;三是是否属于负面清单所列的艺术、体育、科技、成人类培训。
《江苏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五条设立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实施也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面向成年人开展培训,或者实施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服务的机构,可以直接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不得开展上述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其名称中不能使用"教育""学校"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