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砸钱造“童星” 数万元花费一场空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8日讯 一次面试花费数千元,往返某外省市电视台排练请假一个月,参加一次演出耗资数万元……随着市面上各类综艺娱乐节目的热播,越来越多的小演员、小主持人进入大众视野,与之相伴“生长”的,是长期鱼龙混杂、让人摸不清门道的“童星经纪公司”。
近日,上海就有6名“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家长起诉一家演艺经纪公司,要求其退回所有“演出培训”费用。
“电视台”招募小演员 家长签约交费
“您好,您的孩子已经入选××电视台儿童情景剧面试……”2017年初,上海的孙女士接到一个自称是××电视台工作人员的人打来的电话,对方说她8岁的儿子小亮进入了某频道微电影拍摄的选拔环节,请她带孩子去面试。接着,孙女士收到一条短信,上面有面试的时间和地点。
孙女士发现面试地点就在电视台内部,便放心地带孩子去参加面试了。面试当天,孙女士看到现场有不少印着“电视台网络情景剧拍摄”的宣传海报,还有其他孩子拍摄微电影的图片、视频等,面试老师的名片上也印有“栏目组艺术总监、导演”的字样,这让她感到“非常正式”。过了几天,她又接到通知说,小亮进了复试。
复试后,栏目组夸孩子表现非常好,可以进入剧组拍摄,但正式上镜前还需要专业的老师辅导。对方在协议中承诺 “在一年有效期内100%上镜、100%播出,如违约则100%无条件全额退费”,孙女士爽快地与传媒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和赞助协议,支付了培训费、包装推广费等共计1.5万多元。
整个暑期,孙女士陪着小亮辗转多地培训和拍摄,食宿、路费均自理。在拍摄现场,她还认识了其他同样带孩子来拍微电影的家长,孩子从三四岁到七八岁不等,“他们说根据角色的不同,交的推广费或赞助费也不一样,从8000多元到1万多元”。其间,小亮参与拍摄了3部“影片”。
但直到2018年4月协议到期,小亮参与的“影片”仍未见播出。孙女士多次催问影片播出进程,传媒公司用档期排满等各种理由搪塞,并拒绝退费。最终,传媒公司告诉孙女士,小亮参与拍摄的一部影片因第三方在制作过程中丢失母片而无法播出。
这时,家长群已经“不太平”了。其他家长们也纷纷反映,他们的孩子参与拍摄的片子也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播出,少数已“播出”的不是在电视上播出,而是传媒公司给了一个网络视频链接,且已超过协议约定的时间。
孩子盲目泄露隐私 家长砸钱不含糊
采访中,记者注意到,像孙女士一样有着“童星梦”的家长不在少数。
在百度贴吧上的“童星贴吧”“中国童星吧”“童星培训吧”上,记者看到,每天都有十三四岁青少年上传自己“未P图”的照片和视频。这些照片的背景,有的是一片老旧公房,有的是家中卧室、客厅,有的在农村一片砖瓦广告墙前自拍。孩子们都上传了自己的年龄、身高、体重、爱好等,有的甚至连姓名、住址等都公之于众。很多帖子下方,都会有人回复“求联系”“有机会,请联系”等。
一名在百度贴吧上发布个人信息的13岁女孩告诉记者,自己在贴吧“混迹”多年,那些与自己联系的经纪公司到底是什么资质,她都知道个大概,“我肯定会查询好对方的底细,再与他接触”。而女孩所说的“底细”,主要是指工商注册登记证。
湖南长沙的颜女士在女儿彤彤(化名)读幼儿园时,遇到了某童星培训公司的宣传人员,她先后支付了200元报名费、3900元培训费、3万元签约艺人费、3万元电影拍摄费等共计6.5万元的相关费用。女孩欣欣(化名)与颜女士的女儿一同报名参加面试,其家长更是花费超过10万元。
家长们代孩子向学校请假,陪孩子去北京全职拍摄电影,却从未见电影播出。
公司在与“小童星”父母签订的协议中承诺,他们将对“签约艺人”进行长期艺术培养,直至其年满18岁。这一过程中,几乎每年的花销都在数万元到10多万元不等,包括拍摄影片的往返路费、住宿费、家长误工费等,这些费用均由家长自己承担。
当颜女士到公司“讨说法”时,却发现这家公司早就人去楼空。相关工作人员还在电话中回复她:“培养孩子不要急功近利,打造童星是个长远过程,不可能立马成功。”
此前,有媒体曝光称,有不法分子打着“童星经纪公司”的名义,在网上联络未成年人,并要求其上传不雅照片。多段视频显示,昵称为“童装设计公司”或“央视少儿频道童星选拔人”的聊天对象,通常以“对童星、童模的身材外形条件进行考察”为由,在对话框中打字要求这些女童在视频中一步步脱掉外衣裤和贴身内衣,裸露私密部位。很多怀揣“童星梦”的未成年人上当受骗、维权无门。
一名长期从事演艺经纪人工作的人士告诉记者,我国目前并不存在专门的童星培训公司,“有极少数的童星公司,但它只是一个中介,负责简单培训和联系剧组,但这种培训肯定不是大范围、长时间的,也不会在百度贴吧搜罗好苗子。大多是和专门的培训机构合作,物色人选”。
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童星公司只是中介,并不具有教育培训机构的资质。
法官、专家建议:家长应该“认清现实”
在孙女士的案件中,一审法院判决传媒公司行为构成违约,应全额退款。传媒公司表示不服,并上诉到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在二审中,传媒公司辩称,首先,母片丢失是第三方的责任,是不可抗力,不能因此要求退款;第二,合同中的“100%播出”并未明确一定要在什么平台播出;第三,赞助费属于家长对拍摄的无偿赠与,不应退还。
二审法院认为,传媒公司与孙女士等人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案外人原因导致合同未能履行不属于不可抗力;播出时间已超出协议有效期,仍然构成违约。鉴于传媒公司未能履行其“在有效期内100%上镜、100%影片播出,如违约则100%无条件全额退费”的承诺,因此法院支持孙女士主张的“全额退费”。此外,法院认为,赞助协议和合作协议是一个整体,孙女士等人支付赞助费用是附条件的,并非纯粹的赠与行为,因传媒公司的行为导致所附条件并未成就,赞助费用亦应予退还。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告诉记者,暑期将至,如今各种类型的培训机构让家长们挑花了眼,在“童星培训”方面,他特别建议家长们“认清现实”:“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应该过正常的、以读书为主的学习生活,即便特别有当明星的潜质,家长也不能剥夺他的‘发展权’。这个年龄段孩子,不能放弃学习。”
田相夏说,由于市场准入门槛低,且大多数所谓的“童星培训”公司都只是文化传媒公司,不具有培训资质,因此会使很多家长在后期维权过程中遭遇难题,“现在注册一家文化传媒公司,可能连注册资本金都不用。说白了,他(指不法分子——记者注)只要有一台摄像机,甚至手机,外加一台电脑,拍好视频上传到视频网站上就行了。被投诉后,关门失踪再重新注册一家公司”。
田相夏认为,类似文化传媒公司开设“童星培训班”的情况不在少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负起监管责任,对这些打擦边球的企业进行集中检查;同时学校应在暑期前发放“给家长的一封信”,提示家长不要盲目参加没有培训资质的培训班。
上海一中院法官提示,家长在为孩子选择各类演出或培训机构时,要对相关产业、合作的对象、对方的资质、知名度等有充分的了解,慎重选择。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避免入“坑”,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含糊不清”。比如,在孙女士维权案件中,传媒公司承诺的“100%播出”应该对具体播出的平台进行明确约定,否则容易给对方留下可操作的弹性空间。此外,家长在带孩子参加各类活动和培训时,还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如姓名权、肖像权、健康权等,“多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规律出发,不可盲目跟风”。
(中国青年报)
媒体观点:
忽悠机构布下套路与陷阱,瞅准的就是家长希望为孩子寻找一夜成名的登天捷径。然而家长有冲动,法治须护航。对其经营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管与警示,也是相关职能部门的应尽之责、应有之义。
——新京报
《童星梦碎何时休》
应建立儿童电视栏目(节目)申报、审批制度,特别是应对少儿影视作品中的暴力、低俗、危险情节和不文明语言作出严格限制。严格执行新《广告法》,禁止播放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代言的广告。
——齐鲁晚报
《“童星加工”是拔苗助长》
家长们要摒弃急功近利心理,看清“买来的童星”是折损钱财害了娃——孩子如果被虚假光环“加持”,不仅不利于其健康成长,还会因承载家长过高期望而不胜负荷。
——湖南日报
《“买来的童星”是折损钱财害了娃》
一些家长也该看明白了,放眼中国的童星几乎清一色的“体育世家”“艺术世家”,寻常百姓家的孩子哪有那个条件?还是走寻常路好。
——红网
《童星培训的骗局为何屡试不爽》
文化公司固然很好注册,不过,又培训又拍戏又制播,这些核心程序的证件与许可,岂是草台班子就能拿到手的?于是问题就来了:第一,市场监管部门眼皮子底下的“吸金大法”,为何久久无人整顿秩序?第二,涉及未成年人的诸多权益保护命题,法治的敏感何以迟迟跟不上来?厘清权责、合理而治,童星培训机构早就该“清场”了!
——中国青年网
《童星培训机构该“清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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