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带着孩子在院内广场玩,突然来了一些体育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利用场地给小学员教打篮球。他们使用小区内的公共区域搞营利性培训,还理直气壮地让业主让开,他们这样做到底应该吗?”西安市民石女士问。
业主:
有人在小区内搞营利性培训
却要求业主给他们让开
8月11日,西安市高新区缤纷南郡小区业主石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8月10日下午6时40分左右,她在小区院内东边的广场上看孩子骑自行车,当时也有别的孩子在这里骑车。忽然来了几个年轻小伙,他们穿着统一的体育培训机构的服装,还拿着锥形桶等东西进入广场,摆开场子后便开始教小学员热身们学习打篮球。这些孩子有的也穿着统一服装,有的穿着便装,大约有十个左右。
“原来在广场上玩的孩子们在来回骑车,他们一来,场地明显就局促了。我站在广场上看孩子骑车,一个教练模样的小伙子叫我让开,我有点不高兴,就不愿意让。这个小伙子说,这是公共空间,我们也能用啊。我就问:你们是培训机构,为什么不到你们的训练场地培训?在这里练打篮球,拍到别的孩子怎么办?小伙子却说,他是来小区提供培训服务的,接受培训的孩子也是小区里的孩子,也有使用公共区域的权利。这让我更不高兴,于是就问他们,你们是来搞培训的,但是难道你们不收钱吗?和他们较起真来。”
“后来,一个说是他们领导、看起来像是行政人员的小伙子过来跟我解释,说最近因为疫情防控的原因,室内场馆不能训练,他们才到开放的室外场地来训练,希望能理解他们。我要求说话比较冲的小伙向我道歉,但那个小伙一直没有道歉。于是我给小区物业打了电话,但物业人员却一直没见过来。”
石女士说:“我们小区之前为开通人脸识别系统把原来的门禁换掉了,但业主们又不同意使用人脸识别系统,于是门禁就失去了作用,导致外面的人也可以进来。我记得接受培训的学员中曾经有人问,为什么不到小区羽毛球场训练?后来我到小区羽毛球场那里,看到那里人比较多。可能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这家体育培训机构才把选择在这个广场上培训。从他们对我们小区的熟悉情况,肯定不是第一次在小区进行训练。另外他们说这些孩子也是小区内的住户,我们又怎么能判断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利用小区公共空间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应征求业主同意,并缴纳一定费用?”
培训机构:
“私教”课培训地点
是由接受培训者选择的
8月11日,华商报记者打通这家体育培训机构的客服电话,与他们就石女士所说的事情进行了沟通。后来其北京总部相关工作人员回电话解释说,他们的培训课有一个品种叫“私教”课,“私教”课是不局限于场馆的。从孩子的安全性和舒适度考虑,再加上疫情防控的原因,同时家长们也有这样的需求,他们才安排穿着统一工服的教练到小区内的室外空间进行培训。
这位工作人员说:“打个比方,我找了个教练教我学游泳,我们可能也会去公共游泳池。所以找‘私教’来培训的地点,主要还在于接受培训者自己的选择。小区内的资源是公共资源,小区内的孩子也是可以是使用的。这个小区的物业公司也没有规定,不允许小区内的孩子们找‘私教’在小区内进行培训。如果小区物业有这样的规定,我们肯定是不会去这样的小区的。对于业主反映的培训过程中可能给住户和其他孩子带来的影响,我们会提醒我们的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做更好的安排。”
对于此事,该小区物业公司怎么看?8月11日,华商报记者就此问题询问物业公司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表示,如果业主们表示反对,物业公司将进行阻止或取缔。
市
民
看
法
有的表示不反对
有的认为应缴费
对于这种到小区进行培训的“私教”课您怎么看?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几位市民↓↓
市民沈女士说,只要这种体育培训不影响小区住户的生活,和小区内其他孩子们的活动不冲突,对于这种到小区里面进行体育培训的“私教”课她并不反对,毕竟在小区里培训也免了家长接送孩子的麻烦。同时正规的体育培训还可能给其他孩子带来良好的示范引导作用。“但小区里的孩子大小不一,培训时应该注意避免意外伤害到别的孩子,毕竟安全是第一位的。”
市民李女士说,小区内的广场是免费给业主们提供的活动场地,不能因为有人要搞培训就不让其他的业主和孩子们使用。何况作为营利性质的培训组织,利用免费场地给自己盈利也不应该,应该在自己的专门培训场地培训,或者到城市公园中专门租赁场地作为自己的培训场地。
市民付女士说,利用小区场地搞培训的情况其实并不少见,在西安很多小区内的广场上她都见到过有专业培训机构在给孩子们教轮滑、搞室外绘画培训等。她认为,培训组织者应该避开业主们的活动时段和空间,并应提前和小区业委会或物业商量好。“另外小区里面毕竟是全体业主专有的公共空间,外来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利用小区内公共空间搞培训,是否应该对小区内的孩子接受培训给予一定收费优惠?或者是向小区缴纳一定的场地使用费?”
专
家
观
点
商业行为不应和业主正常使用冲突
长期使用需征求业主同意并缴纳场地使用费
熟悉基层治理和业主自治法律法规的业内专家何志恒认为,只要是小区住户,使用小区内的场地都是合法的。但商业行为应该让位于业主的正常使用,不应和业主的正常使用相冲突,因为这是一个权利问题。如果是长期在小区里面利用业主共有场地搞经营性培训,应该缴纳一定的场地使用费,作为全体业主的共有收益。
另外,在此之前还应该征求业主们的同意。这个情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八款的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对于这事,
你怎么看?
华商报记者 马虎振
来源: 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