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是会计管理工作的终极目标,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工作的需求,是现阶段会计管理工作的具体目标。围绕终极目标,实现具体目标,是浙江省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近年来一直努力的方向。
近日,浙江省财政厅加强对新常态下会计管理与服务创新的研究,谋划浙江省会计管理“十三五”规划,并按照“转变职能,协同创新,强化管理,提升能力”目标,围绕管理创新、服务水平,找定位、转职能,探索浙江会计管理升级版。
找准定位满足“两个需要”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传统的会计管理工作通过对会计人员的管理来达成这一目标,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为保持我国良好的会计秩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浙江省财政厅认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会计主体特别是企业所有制的多元化,通过管人来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边际效益”越来越小。如何找准定位,转变职能,切实服务于财政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是当前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思考和实践探索的问题。
对此,浙江省财政厅厅长钱巨炎要求:“继续转变职能,抓好会计管理,提升会计队伍水平能力与诚信”。副厅长沈磊提出:“关键是管理理念的转变和服务方式的创新;要突出为财政管理和改革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既管好人员,又做成事情。”面对新常态下会计管理与服务创新的要求和基层会计管理职能弱化这一矛盾,浙江省财政厅已经明确,会计管理应从偏重会计人员管理转换为“管质量、管标准”与管人并重,迫切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探索新时期会计管理的转型升级。
工作协同从“分散”到“合力”
浙江省财政厅力推“大会计”协同,整合“大会计”,着力解决管理碎片化问题。他们充分利用会计学会、注册会计师协会、总会计师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形成合力,协同推进会计管理工作。
首先,建立浙江省财政厅大会计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是加强会计管理相关单位协同工作,形成合力,资源共享、共谋发展的重要平台和途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厅会计处、省会服中心、省注会服务中心(省注协)和省会计学会、省珠算心算协会、省总会计师协会。
其次,实现财政部门内部处室协同。近两年财政部出台了不少制度和准则,但在基层往往难以推进或执行,主要原因在于,各条线单打独斗,会计处缺少工作抓手以及地方会计管理工作局限于培训宣传。借助财政部门内部机构的力量,共同参与、互通信息、密切配合。
再次,实现相关部门间协同。会计管理工作不能只靠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孤军作战,应借助其他部门的力量,联合开展制度的制订、实施、检查,实现管理信息共享,解决会计管理“信息孤岛”问题。
最后,是实现“智库”协同。会计管理工作要充分依靠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协同建立“会计标准、内控规范、管理会计、会计信用、会计立法”等创新研究中心,为会计管理工作转型升级提供“智库”支持。浙江省财政厅下一步将与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成立管理会计协同创新研究中心,与浙江财经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分别成立“会计标准”“内控规范”两个协同创新研究中心,推进本省的“管理会计体系建设”“会计标准”贯彻执行和“内控规范”建设。
力推诚信变“无用”为“有用”
会计信用对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有着重大的影响,是政府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浙江省通过调研,借鉴省内部分市和兄弟省会计信用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提出全省的建设目标和规划,探索浙江省会计信用体系建设的路径与方法,实现信用体系建设参与各方多赢,全社会共享。
一是建设财务报告信用体系。政府搭台,财政牵头,税务、银行和工商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从体制机制等方面推进会计信用体系建设,实现相关会计信息共享,同时建立《会计法》定期专项执法检查制度。对被检查单位5年一轮换,每年按20%的检查面分行业分片进行专项检查。在5年中,所有企业需接受专项检查一次,接着又循环进行。目前,嘉兴市、温州市已出台办法研究推动此项工作。
二是建立经济主体和会计人员信用体系。探索建立“统筹协调、纵向联动、横向互动、内外协作”的会计监管运行机制,按照政府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建全全社会共享的经济主体和会计人员会计信用体系,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在经济活动和人员任职等方面进行限制,充分发挥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加强和改进会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进会计管理工作联动运作,提高会计违法成本,逐步形成遵守会计法规的良好氛围。
三是建立会计中介机构信用体系。通过制定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等级评定,并研究制定会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结果与监管方式、中介代理资格审定、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相挂钩的配套制度。对诚实守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给予较高等级信用评价和激励,对失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列入黑名单,直至逐出市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全面提高自身诚信水平。目前,温州市已开展此项工作。
筑牢会计基础从“无序”到“标准”
会计基础规范化是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必须常抓不懈的工作,也是践行《会计法》要求,实现各项管理、服务职能的基础。
一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夯实会计管理基础。主要包括健全会计机构设置,依法配备会计人员,纠正无证上岗问题。如针对去年省级《会计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会计从业人员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条件的情况,浙江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会计法>专项执法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省级10家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纠正和整改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队伍素质建设,提升会计综合执业水平。包括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健全中高级会计人才培育机制,确定会计人员专业培训基地,建立培训和继续教育质量考核评价机制等。
三是建立健全三个机制,即会计职称考试与学历教育激励机制、单位会计工作质量考核评价机制以及优秀会计人员评选表彰机制。
此外,浙江省财政厅还努力抓好“浙江模式”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实现“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探索会计管理信息大平台建设,实现“孤岛型”向“共享型”转变;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实现“指定型”向“公平型”转变。
这些举措将极大改变浙江会计管理工作的面貌,使《会计法》精神指引下的会计管理工作在新时期焕发出新的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