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与教育培训机构的合同纠纷案例涉及欺诈和部分退款的问题。小丽与该机构签订了《高考志愿填报合同》、《自主选拔校测指导合同》和《背景提升合同》,旨在为她的孩子提供高考志愿填报、自主招生和背景提升服务,总共支付了5万元的服务费。
然而,在合同履行期间,该机构多名员工离职,服务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部分合同甚至没有签章,公司管理混乱。一年后,小丽发现该机构已经人去楼空,因此她将此事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费用,并主张该机构存在欺诈行为,要求三倍赔偿。
教育培训机构辩称已提供了背景提升服务和综合素质规划,因此不同意退还该部分费用。然而,对于未完成的服务内容,他们同意退还相应的费用。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小丽主张经济损失和合同撤销,但未能充分证明该机构存在欺诈行为,因此法院不支持她的主张。关于《高考志愿填报合同》,双方一致同意退款,法院没有异议。关于《自主选拔校测指导合同》,双方都认可未能履行,因此相关的培训费用应予以退还。至于《背景提升合同》,小丽主张该机构提交的证书和报告成果与合同约定不符,但鉴于小丽已全程参与,同时该机构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成本,因此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法院判决退还服务费4万余元。
这起案件显示出法院在教育培训纠纷中会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实际履约情况、双方真实意图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并根据双方的证据作出判决。对于存在欺诈行为的培训机构来说,他们可能面临合同被撤销甚至构成诈骗罪的法律风险。因此,培训机构应合法诚实经营,遵守相关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避免违法违规经营引发纠纷。
根据海淀法院法官介绍,一些高考教育培训机构为了吸引学生,往往进行夸大宣传、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学生家长在错误的认知下与其签订合同。常见的欺诈行为包括通过有影响力的人散布虚假消息、在社交平台发布与培训机构相关的虚假情况以及向学生家长传递培训机构的虚假正面信息。
法官指出,当学生家长主张培训机构存在欺诈行为时,应注意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欺诈行为,如夸大宣传、实际提供的服务与被告的承诺和合同约定明显不符。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合同、日常沟通记录、宣传海报和手册等,应及时保留在日常合同履行过程中。
此外,当事人主张合同欺诈将导致合同被撤销、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法律对形成权的行使规定了除斥期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将消灭。因此,一旦学生家长了解到培训机构存在欺诈情况,应及时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
海淀法院的法官还指出,学生家长接受教育培训并支付相应费用属于消费行为。如果培训机构存在欺诈情况,学生家长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因此,对于欺诈行为,学生家长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依法寻求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