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于2018年1月11日以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的相关要求如下:
(1)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2)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有两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3)煤矿企业应当每年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5)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点采用计算机方式进行,考试试题从国家级考试题库和省级考试题库随机抽取,其中抽取国家级考试题库实体比例占百分之八十以上。考试满分为一百分,八十分以上为合格。
(6)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合格后,考核部门应当在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布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证明,考核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7)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考核部门应当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8)考核部门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里能力每三年考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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