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3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加大消费领域司法规范力度,助推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该院选取了审理的十起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其中一起案例出现在教育培训领域。
隋某与某培训机构就消防工程师培训签订《培训合同》。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在向隋某推销“一级消防工程师”课程时,多次强调“坐等取证”“100%下证”“密押卷”,甚至表示“加入这个班,就已经拿证了”。同时,合同中约定:培训机构不提供代报名服务,因个人原因未报名参加当年考试的,不得作为退费理由。后因隋某未报名参加考试双方产生争议,培训机构认为是隋某个人原因未报名,与其无关。隋某认为双方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没有人提示他需要自己报名,应当由培训公司代其报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实际培训等情况,判决培训机构返还隋某部分培训费。
法院表示,本案中,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在向隋某推销课程时采取的话术,使得隋某确有理由相信可以“交钱拿证”“坐等取证”,产生培训机构代报名、保过、不过退费的认知。同时,双方签订的培训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且订立方式是线上的电子合同。电子合同的特殊性决定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者在免责条款的提示告知方面,应有别于传统的纸质合同,足以引起相对方注意。但培训机构除在电子合同中以加粗、下划线的文字形式进行了提示外,再未以其他形式履行提示与告知义务,特别是在培训机构工作人员明确作出“保过”“坐等拿证”承诺的情况下。因此,本案中的培训机构显然未对隋某就“不代报名”免责条款进行充分说明、告知,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提示,消费者有意通过学习深造提升自身素养时,不能心存侥幸,不能抱有花钱办事的违规心理,“花钱办证”实不可取。同时,培训机构要想长久、健康发展,就应合法、合规地提供教育培训服务,通过优质的培训使得学员圆梦,为自己赢得口碑。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