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相关要求,实施好政府指导价管理,并做好收费信息公开、收费行为监督等工作,近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浮动幅度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对标对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在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定价范围和原则、定价权限、成本构成与核定、收费信息公开、收费行为监管等方面严格落实国家规定。
最高只能上浮10%
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数量多、规模大、班型及授课方式多样等实际情况,重点细化两方面内容。
在定价规则方面,按照国家要求,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浮动幅度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可不限。培训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文件规定,明确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定价规则。
其一,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浮动幅度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
其二,明确定价班型,根据国家规定的主要定价班型,将定价班型主要分为10人以下、10~35人、35人以上三种类型。按照简单明了易操作的原则,管理办法以线下10~35人班型的标准课程时长的培训收费标准为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其他班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按照规定的与10~35人班型的比价系数计算确定,线上收费按照规定的与线下收费的比价系数计算确定。
其三,明确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国家规定的制定收费标准的原则、主要考虑因素和成本构成、主要指标审核的原则等科学制定收费标准,有关部门将适时对收费政策开展评估,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完善。
在强化社会监督方面,加强收费信息公开,要求培训机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收费及退费办法、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强化学科类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在国家要求基础上,建立培训机构成本公开制度,要求培训机构每年在官方网站和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开上年度成本费用等信息。
培训机构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应正常合理
这份文件也提出加强成本规制,落实国家要求,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成本调查,明确培训成本构成,以及培训人员薪酬、培训场地租金、宣传费等主要成本项目的审核原则。同时,要求培训机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线上、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各项成本和收入,以及培训人次、课时量、教师数量等经营情况。
学科类校外培训成本包括:培训机构人员薪酬、培训场地租金、宣传费、研发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其他费用。
其中,培训机构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应正常合理,不得明显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教育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培训场地租金和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根据学科类校外培训实际利用时长等因素,按合理方法和公允水平分摊核算;宣传费按不超过学科类校外培训销售收入的3%据实核算;加强关联交易审核,对明显不符合公允水平的关联交易,可开展延伸调查;其他相关成本应当符合公允水平。
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根据管理办法,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关于预收费的有关规定,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本市也将强化社会监督,加强收费信息公开,要求培训机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收费及退费办法、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强化学科类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建立培训机构成本公开制度,要求培训机构每年在官方网站和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开上年度成本费用等信息。
据介绍,市区市场监管、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依职责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加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相关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为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提供长效的有针对性的规范,有利于更好发挥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合力,促进减轻学生家庭教育支出负担、引导培训机构回归公益属性。据了解,目前,市发展改革委正会同市教委,按照国家要求研究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拟于近期出台。
今起开始征求意见
记者获悉,征求意见稿自2021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邮件、网站、信函、传真等渠道提出意见建议。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fc@fgw.beijing.gov.cn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5号院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传真:010-55590845
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