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培训机构应成为重要的美育基地
■唐晓亮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明确提出:减少作业量,减少语数外等学科类校外培训。简称“双减”。但同时又要求:学生多参加文艺活动,加强素质类教学。这无疑给艺术培训提供了契机、带来了福音,对校外艺术培训机构来说,绝对是一大利好。
在未谈论这个话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艺术和美育的概念。首先,什么是艺术?简单地说,即是用形象来反映现实但比现实更有典型性的社会意识形态。艺术是借助一些手段或媒介来塑造形象、营造氛围、反映现实、寄托情感的一种文化。而美育呢,则是指培养学生认识美、爱好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的一种教育。美育,也称美感教育或审美教育。
由此可知,艺术与美育的关系非常紧密。艺术为美育提供了具象和载体,美育则为艺术提升了格调与境界。它们之间是唇齿相依的关系,既相互依存又互相促进。校外艺术培训机构既是一块艺术的培训基地,又是一块美育的教育基地。因而,校外艺术办得好不好,质量高不高,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直接关系和影响着美育的教育。
随着素质教育观念的深入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家长对孩子的艺术教育关注度日益增强,艺术培训市场蓬勃发展。校外艺术培训机构可以乘这次“双减”转向,迅速行动起来,研究培训战略,制定培训计划,部署培训任务,谋划培训目标。从内部挖潜,按照艺术教育的规律,制定严格的教学管理规章,因地制宜,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地做好艺术培训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强化艺术教学水平,千方百计把艺术培训与美育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
然而,在蓬勃发展的校外艺术培训中,存在诸多这样那样的缺点和问题。比如:有的没有证照或证照不全;有的证照齐全却不规范运作;有的收费不合理或乱收费;有的师资力量不足或教师无从业资格等。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意见:
1.校外艺术培训机构务必证照齐全。校外艺术培训机构按规定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培训。没有证照或证照不全,不能开办。
2.证照齐全的要按规定规范运作。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如不符合设置标准的,要按设置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3.规范收费管理,不得乱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要严格按双方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4.重视师资力量,确保艺术培训质量。目前校外艺术培训机构普遍存在教师流动性大、整体素质不高等问题。为了招揽生源,有的培训机构虚假包装教师“头衔”,以吸引家长报名并逃避监管。在低幼培训领域,更存在老师上课“照本宣科”、培训半天就上岗“凑数”的“注水师资”现象。因此,重视师资力量、确保艺术培训质量,已成为学生、家长的共同期待。
总之,我国校外艺术培训市场仍处于成长期,整体行业都存在机构数量多、普遍规模较小、培训质量良莠不齐、市场集中度低等现象。另外,培训机构品牌对口碑效应的依赖度较大,行业集中度无法快速提升。这些都有待加大整合、整治力度,在工作中不断充实、完善。(本文原载于2021《书法报·书画天地》第3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