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先生为爱犬报了一个“暑期培训班”,希望通过培训后,爱犬能有更好的生活习惯。随后,爱犬就被送至培训机构。
没想到,几天后,严先生却被告知爱犬中暑了,正在抢救,随后,严先生赶到时,爱犬已经死亡。
协商不成,严先生将培训机构及其负责人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课程费及赔偿金总计36000元整。
严先生解释,这包括购买爱犬的费用及饲养期间的花费和培训课程费。
严先生
狗狗中暑发生快,急救时间短,培训机构延误了救治时间,理所应当赔偿。
培训机构及其负责人表示,出事前严先生的爱犬并没有进行高强度的活动。而且,培训协议中写明,训练前期,犬只如果因发生疾病身亡,培训机构无需承担责任。中暑是急性疾病,当日,工作人员发现严先生的爱犬中暑,就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并驾车将其送至宠物医院,也垫付了医疗费等费用,已经尽到了救治的义务。对此,培训机构愿意退回6000元培训费用,但不愿再多赔偿。
法院判决:培训机构应赔偿1.7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严先生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协议约定,训练前期如发生疾病死亡,培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严先生的爱犬交付时处于健康状况,死亡前5天处于培训机构管理控制下,培训机构未举证已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
此外,严先生的爱犬死亡原因为中暑,并非自身内源疾病或传染性疾病导致,所以认定狗狗死亡系因培训机构管理不当、照顾不周,应对狗狗所有人严先生进行赔偿。
除严先生已支付的6000元培训费外,在购买养育爱犬的过程中,严先生也有一定的金钱支出,其中,购买费为6400元,养育成本法院酌定为5000元。
最终,思明法院一审判决,培训机构向严先生赔偿17400元。
法官说法:培训机构有善良管理人义务
主审法官认为培训机构作为具有专业宠物养护管理知识的机构,对狗狗寄养、培训期间的健康安全具有勤勉、谨慎的善良管理人义务。本案案发期间天气炎热,培训机构应当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但是案涉狗狗在交付培训机构时处于健康状态,其死亡前5天始终处于培训机构的管理、控制之下,不能因其他宠物没有中暑而否认培训机构因管理不当、照顾不周造成的个体死亡后果,宠物体质差异与事故发生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据此认定培训机构应对狗狗死亡承担全部责任。主审法官提醒各位“铲屎官”,宠物培训前应当选择合格的培训机构,实地了解培训机构场地及安全防护措施,妥善保管好宠物交付前的各项健康证明,以防事后发生争议。
主审法官也提醒各位“铲屎官”,
狗狗散热系统并不发达,
中大型犬因体毛厚实更不易散热,
容易发生中暑现象。
“铲屎官’们应尽量避免
狗狗在高温中过度活动,
加重狗狗的身体负担。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微信公众号
特别提示: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