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预付式消费越来越常见,“双十一”期间,有不少商家都采用了这种模式。
11月1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介绍预付式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广州中院民事庭庭长陈冬梅介绍,受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冲击,部分商家尤其是中小商家,出现关门停业、卷款失联、破产等,导致消费者的预付款服务无法兑现。仅今年1-9月,广州法院受理此类案件3047件,同比增长171.8%,审结近90%。
一直以来,教育培训、美容美发、旅游和健身等行业均是预付式消费纠纷的重点领域。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消费方式的不断改变,涉及餐饮、网购、网络游戏、汽车行业等新兴生活服务领域的案件数量也逐渐增多。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虚假宣传的认定、预付款退还条件等方面。
与其他民商事纠纷相比,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纠纷个案标的额较小,多在2000元至30000元不等。2019年此类纠纷平均涉案标的额6752元。
此类案件标的额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较高。2020年1月至9月,广州法院受理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的比率达30.4%。
商家通过向社会公众发放预付卡的方式,广泛吸纳会员,一旦商家的经营或服务出现问题,就会产生辐射效应,导致众多消费者抱团维权,引发群体性诉讼。
以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为例,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共有47家经营单位涉及到10人以上的纠纷。
近年来,广州法院大力推行智慧法院建设、繁简分流改革,审理效率大幅提升。今年前9个月,此类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67天,其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的案件审理周期为45天。通过加大调解力度,上诉案件比例整体呈现下降态势,调撤率达到43.3%。
在涉预付式消费纠纷中,消费者通常面临维权举证难的问题。由于当前不少商家无证发卡、无照发卡、随意发卡的情况较为常见,加之部分经营者不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或以口头方式约定合同重要内容,因此当发生纠纷时,消费者难以举证,陷入维权窘境。
对此,广州中院不仅加强宣传预付式消费的模式及特点,进行相关风险提示,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谨慎办理。与此同时,还建议消费者自身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要求经营者将服务内容、项目金额、使用期限等核心条款通过书面合同予以固定,并保留相关支付凭证、合同等重要证据。
■案例
“课程一经出售概不退款”条款无效
邓某与某健身公司签订《私教协议书》,订购50节私教课程(260元/节),支付私教费用13000元。
邓某接受部分私教课程后,认为健身公司在提供健身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之前说好赠送5节课后又变成收费,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健身公司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健身公司不同意退还剩余私教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邓某签字确认的5次私教课程表,已经显示邓某的购买课时数50次,足以证实此5次课程并非赠送,故对邓某所述的5次课程属免费赠送及健身公司属欺诈不予采信。
其次,《私教协议书》注明:“私教课程一经出售概不退款”,是由健身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化条款,而且上述条款内容仅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了约束,该约定明显加重了邓某的责任,排除了其的权利,这一条款应属无效。邓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款项,有据可依。
再次,健身公司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和违约行为,邓某要求退还款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行业惯例,健身公司在向消费者销售私教课程后,需向销售人员、店长等支付销售提成,健身公司也提供证据证明了上述事实,根据公平合理原则,酌定健身公司向邓某退还私教课程款8000元。
法官表示,在预付式消费中,如果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提供服务的情况,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具有继续性特征,消费者支付的私教费,只是其预付作为日后享受相应服务价格优惠的条件,未上私教课程的金额属尚未消费金额,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款项。
鉴于邓某已享受了部分私教课程服务,考虑健身公司已付出了相应的人力、场地费用,且已支付给销售员及相关人员相应的提成等费用,酌定退还私教课程款8000元。
南方日报记者 尚黎阳 通讯员 彭勇 黄乾 印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