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教育厅印发
《辽宁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设置标准(试行)》
进一步规范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
设置条件及办学行为
将适用于辽宁的这些机构试行的《设置标准》适用主体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开展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戏曲曲艺)、其他艺术表演类(含口才)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活动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培训场所要满足这些要求培训场所应当具有与文化艺术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消防、环保、卫生、安全防护等条件,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简易建筑、违章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自建房和其它有安全隐患或不适宜艺术培训活动的房屋办学。
《设置标准》还对场地使用面积作出规定,要求培训场地面积应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够满足培训需要,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舞蹈和戏剧类不少于5平方米。
收费管理要注意这些要求在收费管理方面,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应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坚决遏制过高消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文化艺术培训机构预收费应严格按照《辽宁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指引(试行)》要求,全面全额纳入监管。鼓励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实施先培训后付费或一课一销的收费模式。
《设置标准》中还对办学投入、安全管理、从业人员、课程设置和审批登记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来源:辽宁日报北国客户端
编辑:钟宇
主编:李淳 黄晴
监制:胡阳
出品:沈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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