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年的钟声敲响之际,新的《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终于出台啦!
文件
那么,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占领了小伙伴们朋友圈的文件,到底是一尊什么样的“大神”!
首先,这是一份深化海船船员管理“放管服”改革的文件,明确了船上培训的责任主体为公司,船上培训的过程评估和结论鉴定分别由公司指定的船上培训师和公司培训师来完成,以此来落实航运企业的船员培养主体责任,切实提高船上培训效能,提升船员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保持船员持续适任,促进企业安全发展和船员健康成长。
其次,这是一份非常“厚重”的文件,因为他的附件页数高达1792页,包含了现行政策中各类船员证书所需的船员见习记录簿,既有适任证书的,从管理级到支持级应有尽有,还包括了培训合格证中的油船、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的高级操作培训合格证的船上见习、以及申请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书的船上见习(这个证书可能大家还比较陌生,因为目前还没有“面世”)。很多小伙伴们比较关心的值班水手/机工的三个月快速通道和高级值班机工/水手免考的船上见习换证通道,这次也给出了具体答案,虽迟但到,并不是我们想迟到,而是我们想做的更好。
以上呢,可以说是小编看到这个文件的心声,接下来就给大家一起梳理一下这份文件到底讲了啥。
准备好没?要开始了哦
”
一、什么是船上培训?
从该办法中的具体规定来看,船上培训系指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或者船员履职而进行的船上培训,包括三种,分别是:
(一)船上见习
包括职务晋升船上见习、吨位(功率)提高船上见习和培训合格证船上见习;
小编对照现有的船员管理相关规定,简单的罗列了上述船上见习的内容:
- 职务晋升船上见习,主要包括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高级值班机工/水手、值班机工/水手、电子技工和客船适任证书等职务的见习;
- 吨位(功率)提高船上见习,是11规则修订后提出的新要求,对于总吨或功率提升到一等的船长、轮机长、大副和大管轮,应在考试通过后见习相应职务3个月;
- 培训合格证船上见习,主要是指油船、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的高级操作培训合格证的不少于1个月的船上见习。
(二)船上熟悉培训
是指船员履职前在船开展的安全熟悉培训、保安熟悉培训、液货船货物特性和操作熟悉培训等岗位熟悉培训;
这个船上熟悉培训,一般来说在上船前,航运公司或者外派机构都会开展,这次是专门以文件的形式进行规定。
(三)船上知识更新培训
是指航运公司为本公司自有船员在船开展的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
对于船上知识更新培训,在《船员培训规则》和685号文中,都有着同样明确的要求。
”
二、哪些公司可以开展船上见习?
依据该办法的第七条和第二十三条,开展船员见习的公司为航运公司或海员外派机构;从落实航运企业船员培养主体责任的角度来看,开展船员见习的公司应为航运公司;同时,考虑到中国籍船员在外籍船上见习的情况,满足条件的海员外派机构也可以开展相应的船上见习。
可以开展船上见习的航运公司或海员外派机构,应满足的条件为:
1、航运公司需拥有自有或管理的船舶,海员外派机构应与航运公司签订包含船上见习内容的配员协议、或者与航运公司签订配员协议及船上见习协议;
2、学员舱室、生活和培训条件满足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的要求;
3、已建立船上培训管理制度;
4、公司培训师、船上培训师具备与所开展的船上培训相适应的培训能力。
”
三、公司如何开展船上见习?
按照该办法的要求,船上见习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一)确定船舶
公司先将船上培训计划、学员名单、船长、船上培训师名单及资历等信息报送公司所在地辖区海事管理机构,以此来确定和关联拟开展船上见习的船舶和公司的从属关系。
(二)安排见习
在开展具体的船上见习前,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上见习信息表。
(三)在船见习
见习船员应按照计划进行见习和训练,及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如实、连续记载;船上培训师进行评估、船长进行鉴定;
(四)见习结束
船上见习结束后,由公司培训师根据船上见习情况,客观、公正的填写公司鉴定意见,加盖公司公章后留存《船上见习记录簿》副本,原件交与学员本人。
”
四、是否可以变更见习船舶?
可以,具体要分两种情况:
01
变更见习船舶,而不变更公司的,则由公司重新报备船上见习信息表;
02
既变更见习船舶,又变更见习公司的,原见习公司应将《船上见习记录簿》副本的评价报告部分报送管辖的海事管理机构,新见习公司则应重新报送船上见习信息表。
五、如何开展船上熟悉培训
公司应对安排上船任职的船员,开展岗位熟悉培训,以确保船员熟悉其具体职责,以及与其日常或应急职责有关的所有船舶布置、装置、设备、程序和船舶特性等。
该办法对于船上熟悉培训,并没有做明确的格式记录要求,实际上,在公司的体系文件中,已有明确的格式记录要求。
六、如何开展船上知识更新培训?
该办法明确了仅能由航运公司开展船上知识更新培训,并应在开展培训前,应将船上培训计划、学员名单、船长、船上培训师名单及资历等信息报送公司所在地辖区海事管理机构。
对于船上知识更新培训的过程,受训的学员应在每项培训完成后在《船上培训记录簿》中如实记载。
七、公司培训师的资格和职责?
公司培训师应由具有实际担任管理级职务不少于3年且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的自有船员担任,且与开展培训的船舶类型、吨位(主机功率)和航区(线)相适应并经过公司组织的适当培训。
对于“持有有效适任证书”这一点,请拟开展船上培训的公司一定要注意哦!
公司培训师负责拟定公司的船上培训计划,检查船上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相关记录簿的记载情况,并签署公司的鉴定意见。
八、船上培训师的资格和职责?
船上培训师由开展培训船舶的船长根据培训任务指定船上经验丰富的船员担任,负责船上见习的船上培训师职务应不低于学员的见习职务。船上培训师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职责
(一)结合船舶航行任务制定船上培训实施计划,做好包括安全预防措施在内的训练准备;
(二)按船上培训实施计划开展培训,督促和指导学员完成相关培训任务,并检查学员的培训记录;
(三)评估船上见习学员的见习完成情况和效果,公正、客观地签署评估意见。
九、船上见习有何特殊要求?
对于船长和高级船员的船上见习,每艘船舶同一职务同时在船见习不得超过2人。
举例
同一条船舶,可以同时有两个见习船长、两个见习大副、两个见习三副,但是如果再增加一个见习船长或大副或三副,那就不行了,超出了“每艘船舶同一职务同时在船见习不得超过2人”的要求;
在这里,小编吐槽一下:曾经在船员管理系统内查询船员任解职信息时,发现某船舶同时在船的有N个见习三管轮,此处,N大于等于10…………
十、对船上培训的监管管理情况
海事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2年内不得开展船上见习和船上知识更新培训:
- (一)未按照船上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的;
- (二)信息报送失实、培训记录造假、不如实填写鉴定意见;
- (三)未按规定如实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上培训情况的;
- (四)未按规定保存《船上见习记录簿》副本和《船上培训记录簿》的。
公司停止开展船上培训后,仍应负责已在船见习的学员按计划完成该次船上见习。
可以说这个要求是很严格的,所以请公司务必要遵守船上培训的各项要求哦!
十一、啥时候生效呢?
自2019年1月20日起实施。
同时,新的文件生效后,现有的船员管理系统势必会进行适应性调整,小编会持续跟踪系统的调整情况,争取拿到“第一手”的消息进行报告!让我们共同拭目以待吧!
最后的题外话:
也许船员朋友们会觉得新出台的《船上培训管理办法》中关于船上见习的内容很繁琐,跟之前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其中的原因有很多,但小编是这么理解的:
01
旧版的《船上培训管理办法》是2000年出台的,目前已经实施了将近二十年,其中的部分条款与当前国际公约的要求和航运的发展不相匹配,需要重新制定;
02
同时,我们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部分开展船上培训的公司,可能已经“忘记”这个办法,进而会出现:部分见习船员,都已经见习了十个月了,可是《船上见习记录簿》还是空空如也,这种情况,如何保障船上培训的质量呢?因此,出台新的《船上培训管理办法》是十分有必要的。
(连云港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