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月5日讯(记者 朱丽萍)1月5日,记者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2022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整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点题整治”行动,查处了一批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案件。
案例一:福清市乐优教育培训学校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学科类培训费案
当事人在开展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时,对10人以下的班型收取70元/课时的培训费用,该收费标准高于《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制定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发改价格〔2021〕84号)中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最高不超过55元/课时,每课时为45分钟)。
2022年5月,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向培训对象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二:福州鼓楼快乐学习教育培训学校(晋安汉唐校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当事人在开展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时,对10—35人的班型收费收取54.75元/课时的培训费用,该收费标准高于《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制定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发改价格〔2021〕84号)中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最高不超过44元/课时,每课时为45分钟)。
2022年12月,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向培训对象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处以罚款7520元。
案例三:福州市鼓楼区时代锐思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收取费用案
当事人自2021年11月开始经营美术培训时,未及时将收费标准在经营场所内公示,其未明码标价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2022年8月,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罚款3000元。
案例四:闽清县新知识培训学校未明码标价经营教育培训案
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公示栏未公示教育培训收费明细,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2022年6月,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罚款1000元。
案例五:福州简一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当事人在与消费者签订的校外培训“保分协议”(格式合同)中,带有“甲方为乙方提供保分签约班培训,并承诺:保证乙方在2022年福州市中考考试成绩达到福州市高中最低分数录取线及以上”“乙方在签订协议后,不得无故退班,如退班甲方扣除全部费用”的条款。当事人向消费者作出无法提供履行条件的保证性承诺,诱导消费者与其签订格式合同,其行为分别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的规定。
2022年10月,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6000元。
案例六:福州市西岸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当事人在与消费者签订的培训合同中,含有“上述条款的解释权归福州西岸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格式条款,属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使用格式条款,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2022年9月,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罚款1000元。
案例七:永泰县博之艺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通过网络发布的招生广告中,利用该校陈某某、叶某某、柯某某、张某某、董某某等学员形象及取得比赛成绩证书进行广告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
2022年10月,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428元。
案例八:连江嘻哈新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宣传广告案
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含有“街舞考级证书,升学加分”“艺术科目纳入美育中考加分,6省12地市已经开始”等虚假宣传内容,上述行为引人误解,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2022年9月,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1080元。
案例九:福州小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宣传广告内容中,含有“学员等级考试通过名单”“谢某某 爵士鼓(电爵士鼓)1级”“邓某某 爵士鼓(电爵士鼓)1级”等字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
2022年8月,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660元。
案例十:福州市晋安区童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美团APP”上发布课程团购广告中,含有“一周上课让学生学到专业的弹奏技巧完成考级”的内容,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第(一)项的规定。
2022年12月,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