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我省研究生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规〔2023〕262号
HNPR—2023—02015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体)局,各高等院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的规定,为规范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维护研究生招生办学秩序和收费水平基本稳定,各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学术型和专业型研究生收取的学费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非全日制学术型和专业型研究生培养期间收费标准,按照不超过我省现行全日制学术型和专业型大类收费标准与全日制财政生均经常性拨款之和,由各学校根据各专业培养成本、办学水平、学生的经济承受能力自主确定,同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三、本硕连读、硕博连读、本硕博连读学生的学费标准分别参照执行相应学习阶段的有关收费政策。
四、研究生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现行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五、研究生住宿费按照现行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考试考务费、论文答辩费、选(重)修课程费按照现行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七、经批准实施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校,可继续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但学分制收费总额不得高于学年制收费总额。
八、研究生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各高等院校应严格按学年收取学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除本通知规定外,各高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任何名义的违规收费。
九、各高等院校接此通知后,应按规定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相关部门的检查。
十、本通知自2023年新生入学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湖南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收费标准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