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参加2021年遴选公务员考试资格复审和面试等事宜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2021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有关规定,现将报考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机关岗位资格复审及面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格复审时间 资格复审:2022年6月11日(请考生于上午9:00在指定地点一楼门口集合); 递补人员资格复审:2022年6月13日(请考生于上午9:00在指定地点一楼门口集合)。 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审的报考人员视为自愿放弃。请同职位其他未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手机保持畅通(可提前准备资格复审需要携带的材料),如因电话不畅通导致错过递补机会的,视为考生自愿放弃。 二、资格复审地点 呼和浩特宜居酒店(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贝尔北路52号,铁路党校对面)。 三、资格复审需要携带的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遴选报名表》、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下载打印)原件; (三)《公务员录用审批表》(或自治区印发的公务员录用文件)等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有关材料; (四)《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任职文件等能够证明公务员及参公身份的材料复印件(需有组织人事部门盖章证明);所在机关机构编制管理证(单位编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需有本单位盖章证明); (五)近期蓝底免冠2寸照片3张,并将电子版蓝底免冠照片(50KB以上,照片名称备注“姓名+身份证号后四位+报考职位”)于5月29日前发送到指定邮箱(nmggazj@163.com); (六)盟市党政群机关的公务员(工作人员),需提供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佐证材料; (七)报考选调生岗位的人员,需提供选调生身份证明材料; (八)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要求相关工作经历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注明工作经历时间起止、证明人职务、证明人姓名及电话并由两名中共党员领导干部签字作证。同时提供工作经历相应年度的年度考核表复印件,相关工作经历实绩材料:如起草文件签批单复印件等); (九)考生(含拟准备递补考生)请提前准备好各类材料并注意保管,如参加审核时材料不齐全导致无法参加面试的,责任由考生负责。 特别提示:考生参加资格复审时,须将材料按上述顺序,区分原件和复印件整理成两类,复印件由审核人员留存。 四、资格复审流程 (一)考生在进入资格复审区域时,由工作人员查验考生当日手机界面“青城码、行程码和国家电子健康码均为绿码”、复审前48小时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中间间隔不少于24小时)纸质版(二者缺一不可),且现场体温检测正常后方可进入; (二)审核人员对考生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 (三)对于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将现场发放《面试通知书》;对于资格复审不合格、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将取消面试资格,由此出现的缺额,按照该岗位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情况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 五、面试 (一)面试形式 面试将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进行,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面试时间及地点 具体时间、地点见《面试通知书》 六、疫情防控及其他要求 (一) 考生要做好个人健康监测,每日进行体温监测,记录健康状况和活动轨迹。资格复审、面试前14天内,应避免在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行、居住;避免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中高风险区域人员接触;避免去人群流动性大、人群密集的场所聚集,确保考前身体状况良好。 (二) 考生应通过微信小程序通行行程卡实名申领行程码,通过“蒙速办”APP或微信青城医疗公众号实名申领“国家电子健康码”,通过扫描资格复审和面试现场青城码获取青城码界面,参加资格复审、面试应满足“青城码、行程码和国家电子健康码”绿码、体温正常且48小时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中间间隔不少于24小时)的要求。 (三)考生进入资格复审场地、面试考点等,除身份验证、面试等特殊情况外,全程佩戴口罩。考试过程中如出现发热、干咳、呼吸困难等不适症状应及时告知考试工作人员,由考点卫生防疫人员及时研判和处置。 (四)考生不得提供健康、行程等方面虚假信息。对于隐瞒病情、隐瞒行程、故意压制症状的考生,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考试资格,并追究本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五)请考生务必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以及属地有关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做好行程规划,如因未达到疫情防控要求,不能按时参加资格复审、面试的,视为自动放弃,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 (六)面试时不得穿着行业或特殊职业制服,不得佩戴有明显特殊标记的配饰。 (七)其他事宜按照《2021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要求执行。 咨询电话:0471-6552281 0471-6550200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2022年5月27日每日一学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已公布,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信访工作条例
(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第十九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来 源:内蒙古人事考试和培训网
编 辑:杨 娜
校 对:魏汉中 张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