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下午,漯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召开了全市文化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预审核登记工作部署会。会议研究部署从即日起对全市文化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始进行预审核登记工作,由各县区文旅局、各功能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具体实施。有关要求如下:
一、预审核登记对象
(一)文化艺术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实施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戏曲、曲艺)、艺术表演类以及文化艺术相关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包含面向普通高中阶段和现存证照齐全的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体育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实施的,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的校外体育指导、培训和训练活动的培训机构,包含面向3岁至6岁学龄前儿童、普通高中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预审核登记流程
我市所有文化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即日起至9月30日,可向所属县区文旅部门、功能区社会事业局提交《漯河市文化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预审核登记表》,未进行预审核登记的文化艺术体育类培训机构即视为自动停训。各县区文旅部门、功能区社会事业局接到校外培训机构的预审核登记相关材料后,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并给予反馈整改意见。
三、预审核登记条件
(一)举办者。 文化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并具备以下条件:
1.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
2.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3.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出资比例、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文化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5.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办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机构名称。文化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办法学校名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名称一般性表述为“漯河市××县(区)××培训机构”、“漯河市××县(区)××培训中心”等。在预审核登记前设置的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符合要求的,可以沿用;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更名。
(三)开办资金及经费保障。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金原则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金原则不少于15万元人民币。
(四)场所设施。文化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及设施,其中,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进行搭建、分割;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并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办学场地应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要求,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
2.自有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所属房屋(不动产)产权清晰。如系租赁,应签署2年以上的有效租赁协议(或合同);
3.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5层,培训学员含有14周岁以下学生的教学场所楼层不能高于3层。教学用房建筑使用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时间段人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舞蹈、戏剧类人均培训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人均培训面积=教学场所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教学场所总面积指用于教学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
4.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学场所采光、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音乐、语言类教学场所应做好隔音设计;舞蹈类、戏剧类教学场所地面应铺设专用地胶或地板,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美术类教学场所应具有良好的北向天然采光或采用高显性光源,避免炫光;
5.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潜水、滑雪等)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购买专门保险。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各区域培训之间应设置连续性隔离带,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类培训项目,应设立警示标志;
6.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等指示图悬挂在明细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要实现公共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7.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应购买场所责任险和培训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得招收寄宿制学生,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食宿服务。
(五)从业人员。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从业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犯罪记录,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2.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应具备与教学内容相对应教师资格证书,或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文化艺术类中级以及以上专业职称,或具备与所教专业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3.专职教学、教研人员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从业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犯罪记录,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2.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
①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
②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
③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
④体育教师资格证书;
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⑥经省级(含)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3.根据自身规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专(兼职)安保人员。
四、附加规定
(一)文化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区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按照“一点一证”审核;跨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二)不再新审核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三)10月1日起,我市各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对未申报预审核登记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排查,对未通过预审核的培训机构,责令其按要求进行停业整改。
五、咨询电话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18603959857
舞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13283953666
临颍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19839565898
源汇区文化旅游局:13903953110
郾城区文化旅游局:18739581778
召陵区文化旅游局:18239553326
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5757977
一体化示范区:13673952096
西城区:5512756
来源:漯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