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的费用
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重点对“存在安全隐患、证照不全、强化应试、培训结果与招生入学挂钩、非零起点教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培训机构讲”等方面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同时将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校外培训专项督查任务,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
《方案》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审批流程,规范了培训行为以及收费管理等。
按规定,校外培训机构要将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章程,并在年度报告中专项报告党建工作情况。校外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根据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配齐专兼职教师,其中同一培训时段内师生比不低于1:20,一个培训点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
校外培训机构的外籍教师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国际通行的教学资格证等。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方案》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须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办学许可证;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证照齐全后,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按标准要求限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主管部门要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
同时,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测试活动。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来源:四川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