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方案
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
和校外培训负担
日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廊坊市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要求,切实提升学校育人水平,持续规范校外培训,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以下简称“双减”),建设廊坊高质量教育体系,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明显强化,校外培训机构得到有效治理,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相应精力负担1年内有效减轻、3年内成效显著,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工作内容
严格按照职能分工贯彻落实73项责任清单内容、杜绝20项负面清单(10项“严禁”、10项“不得”)内容。
(一)责任清单
1.党委、政府
(1)把“双减”工作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县(市、区)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重点任务。
(2)将“双减”工作成效纳入县域和学校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把学生参加课后服务、校外培训及培训费用支出减少等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3)将落实“双减”工作情况及成效作为督查督办、漠视群众利益专项整治和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评价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4)组织开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县(市、区)创建活动,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5)建立“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集中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6)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双减”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方、部门、学校及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7)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加强自身党建工作,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2.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
(8)出台学校作业管理监测办法,将作业管理纳入学校绩效考核范围,作为教师考核重要内容。
(9)将作业设计纳入教研体系,制定高质量校本作业体系建设指导意见。
(10)全面建立作业校内公示、审核管理和质量评价制度,完善学校作业管理办法。
(11)学校年级组统筹控制作业总量。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家庭书面作业;小学三至六年级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60分钟,初中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90分钟。倡导学校开展每周1天无作业日。
(12)建立作业批改讲评制度,对学生作业认真批改、全批全改,做好答疑辅导。
(13)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小学上午上课时间一般不早于8时20分,中学一般不早于8时。确保学生充足睡眠时间。
(14)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学生手机原则上不得带入校园。禁止将手机带入课堂。
(15)规范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充分发挥课外读物育人功能。防止问题读物进入校园。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课外读物。
(16)加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开齐开足体育与健康课程。着力保障学生每天校内、校外各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和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
(17)加强考试管理。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义务教育其他年级由学校每学期组织1次期末考试,初中年级可适当安排1次期中考试。初中毕业年级可在总复习阶段组织1次或2次模拟考试。
(18)全面开展校内课后服务,服务结束时间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一校一案”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确保实现有需求的学生全覆盖。建立弹性离校制度,为确有需求的学生继续提供延时托管服务。
(19)强化课后服务师资队伍保障。合理安排参加课后服务教师作息时间,延时上、下班,保证规定工作时间,严肃工作纪律。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作为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
(20)拓展课后服务渠道。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依法依规引入具有专业资质和良好社会声誉的机构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建立评估退出机制。
(21)开展寒暑假学生托管服务。科学合理安排文体活动、阅读指导、作业辅导等服务。
(22)推进优质教育资源数字化共享。免费向学生提供高质量的专题教育资源和覆盖各年级各学科的学习资源。组织优秀教师开展免费在线互动、交流答疑。
(23)大力推行学区化管理、集团化办学、学校联盟、委托管理、城乡学校共同体等多种形式的办学模式改革,加快缩小城乡、区域、学校间教育水平差距。
(24)按规定课时和进度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严格按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推进幼小科学衔接。
(25)深化高中招生改革。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名额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名额适当向农村初中倾斜。坚决杜绝违规争抢生源等行为。
(26)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教师做“四有”好老师。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教师有偿补课行为。
(27)设立监管平台和专门举报电话,畅通群众监督举报途径。
(28)联合团委、妇联等部门办好家长学校或网上家庭教育指导平台,推动社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服务站点和社区少工委建设。
(29)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依据省教育厅制定的培训机构设立标准,加强对学科类、其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监管。
(30)督导校外培训机构严格执行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落实培训材料管理办法。
(31)严控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32)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用人(聘员)管理。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注重保护学生和家长的隐私信息。
(33)督促校外培训机构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将机构资质、教师资质、收费退费、培训内容、聘用外籍人员等情况在办学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34)推进校外培训机构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合同(示范文本)》,保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利益。
(35)健全常态化排查机制,及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及信息,落实“黑白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36)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超范围培训、培训质量低下、内容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等突出问题。
(37)加大培训机构融资及收费使用的监管力度,融资和收费主要用于培训业务经营。
(38)教育部门主动对接金融机构,研究具体措施,建立监管平台,对培训机构预收费银行账户、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事项进行监测。
(39)坚决压减学科类校外培训,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进行重新审核登记。
3.行政审批部门
(40)审批教育机构要与教育等有关部门建立业务协同机制,加强审批沟通对接,依法依规严格审批。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严格审批体育运动类、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41)到2021年年底对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依职责做好营利性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工作。
4.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42)严格控制资本过度涌入培训机构。
(43)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风险管理工作,清理整顿培训机构融资、上市等行为。
(44)严禁学科类培训机构资本化运作,一律不得上市融资。
(45)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
5.银保监部门
(46)通过第三方托管、风险储备金等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加强对培训领域贷款的监管,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
6.市场监管部门
(47)坚决禁止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配合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行业垄断行为。
(48)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49)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会同教育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
7.体育部门
(50)依据省体育局制定的体育运动类培训机构设立标准加强监管。
8.综合执法部门
(51)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存在无证办学、资质不全等严重问题机构。
9.宣传部门
(52)报纸、电视台、电台等主流媒体不得刊登、播放校外培训广告。
10.机构编制部门
(53)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校外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综合治理、指导开展综合执法,全方位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
(54)严格落实中央编办、教育部推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全面达到国家基本标准有关要求,及时为中小学校补齐补足教师编制,优先保障教育发展需要。
(55)按照“总量控制、市级统筹、动态调整”原则,加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和跨区域调整力度,盘活编制资源。
(56)严禁长期空编和有编不补、编外用人,或挤占、挪用、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57)严禁管理部门与中小学校混编混岗占用教职工编制,切实做到按规定使用编制,提高编制使用效益。
11.发展改革部门
(58)按照《河北省定价目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课后服务相关经费标准,会同教育部门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指导政策。
12.财政部门
(59)根据政策落实经费保障责任,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确保经费筹措到位。
(60)会同人社部门做好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作,按照核定结果做好经费保障。
13.人社部门
(61)做好各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作。
14.团委、妇联
(62)会同教育部门办好家长学校或网上家庭教育指导平台,推动社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服务站点和社区少工委建设。
15.网信部门
(63)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大网络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处置相关负面舆情信息,维护良好舆论环境。
(64)各种网络平台不得刊登、播放校外培训广告。
16.政法部门
(65)做好相关维护和谐稳定工作。
17.公安部门
(66)依法加强治安管理,联动开展情报信息搜集研判和预警预防,做好相关涉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7)会同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对所列管的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
18.应急管理部门
(68)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9.消防救援部门
(69)依法对所列管的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
20.民政部门
(70)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
21.银行部门
(71)配合教育部门对培训机构预收费银行账户、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事项进行监测。
22.广播电视部门
(72)严格校外培训机构广告管理,确保主流媒体、新媒体等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23.商务部门
(73)严禁外资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对已违规的进行清理整治。
(二)负面清单
1.严禁类
(1)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
(2)严禁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
(3)严禁抢赶教学进度、提前结课备考。
(4)严禁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成绩和排名。
(5)严禁下达升学指标或片面以升学率评价学校和教师。
(6)严禁教师组织、参加各种形式的有偿补课,或为有偿补课介绍生源。
(7)严禁培训机构超标超前培训、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和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8)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士开展培训活动。
(9)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商业广告活动。
(10)严禁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2.不得类
(11)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作业。
(12)不得超量超标布置家庭作业,或布置重复性、惩罚性作业。
(13)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新课,或将课后服务变为集体补课。
(14)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提高难度、加快进度。
(15)不得有提前结课备考、违规统考、考题超标、考试排名等行为。
(16)不得组织任何与升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初中学业水平考试除外);不得面向小学各年级和初中非毕业年级组织区域性或跨校际的考试。
(17)不得组织周考、月考、单元考等其他各类考试,或组织测试、测验、限时练习、学情调研等变相考试。
(18)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不得留作业。
(19)各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
(20)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三、进度安排
(一)宣传发动(2021年11月)
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全面发动,科学谋划,高质量推进“双减”工作;组织专题学习和培训,认真研读国家、省文件精神,对市级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进一步调整、优化,深入研究,制定出台既符合全市整体要求,又突出当地特色的工作举措;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宣传栏、宣传册、校园广播等形式广泛宣传“双减”工作,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家喻户晓,营造政策宣传氛围,形成总动员的强大声势。
(二)全面整治(2021年11月-2021年12月)
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推动“双减”任务清单落实落细,确保到2021年底,全市“双减”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基本完善,任务清单基本落实,负面清单中的问题基本解决,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培训负担有效减轻。
(三)巩固规范(2022年1月-2023年10月)
持续深入推进“双减”工作,对照任务清单定期开展回头看,对照负面清单全面梳理问题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突出整改重点,确定整改时限,明确整改责任,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巩固工作成效。积极组织“双减”成果展示,邀请学生及家长、党政机关、社会各界人士代表参加民主评议会,进行满意度测评。畅通监督渠道,以问卷调查、研讨、座谈等形式征求广大教师和群众对“双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持续提升工作质量,确保“双减”工作成效显著。
(四)检查验收(2023年11月-2023年12月)
对“双减”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成效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深入归纳梳理、提炼总结“双减”典型经验,培树先进典型,广泛宣传“双减”工作的丰硕成果和先进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双减”工作再上新台阶;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配套管理制度,推动“双减”工作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持续将“双减”工作引向深入,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