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明年开始按新规定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90学时
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立了统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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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情况为岗位聘用、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规定》强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重点提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理想信念、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和综合素养。
《规定》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年度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或者12天,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的内容和岗位聘用、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规定》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或者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规定》强调,要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经费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培训经费应当严格用于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严禁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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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包括4类,相应内容均已确定
《规定》所指的培训是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实施的组织行为,主要包括四类培训:
- 岗前培训,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开展,以提高其适应单位和岗位工作的能力。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包括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政策知识、行为规范、纪律要求等。专业科目包括所聘或者拟聘岗位所需的理论、知识、技术、技能等。
- 在岗培训,主要针对正常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以增强思想政治素质、培育职业道德、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能力。管理人员的在岗培训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参照岗前培训执行,专业科目包括所聘岗位需要更新的政策法规、理论知识和管理实务;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在岗培训分别按照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规定执行。其中,管理人员在岗期间公共科目培训由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或者委托专门培训机构组织,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在一个聘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20学时或者3天的公共科目脱产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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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岗培训,主要针对岗位类型发生变化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较大变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以提高其适应新岗位职责任务的能力。转岗培训一般应当在岗位类型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变化前完成,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发生变化后3个月内完成,累计时间不少于40学时或者5天。
- 专项培训,主要针对参加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行动等特定任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专项培训的内容和方式由任务组织方根据该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确定。
《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人社部官网、中新网
■编辑/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