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发表于:2022年12月1日
转载自:山东证监局网站
深圳久安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徐大为、周文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医药或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们存在以下执业问题。
一、风险评估阶段
各业务循环均存在了解内部控制、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如,未对识别的关键控制环节执行穿行测试、部分循环未执行穿行测试、穿行测试环节不完整、测试样本资料不归属于同一业务条线、获取的穿行测试资料不适用等;未执行控制测试,实质性底稿中也未见执行相应测试程序的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阶段
1.货币资金审计方面。未结合现金管理制度关注大额现金支付的合理性及对内部控制测试的影响;监盘程序执行中,未对资产负债表日至监盘日发生额实施相应审计程序;部分银行账户函证内容不完整,也未说明不函证原因;底稿中未见部分银行账户执行双向测试程序的相关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2.应收账款审计方面。未关注部分公司应收账款各月回款不均衡、现金回款占比较高、调拨冲减收入导致应收账款为负等异常事项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考虑上述异常事项对公司收入确认的影响。未对部分回函不符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3.存货与生产性生物资产审计方面。一是存货跌价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公司确定的销售费用率与以前年度差异较大,与合并范围其他主体确定方法也不一致,底稿中未见核查盈利预测、销售费用率、销售达成率合理性的相关记录。二是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公司盘点表未签署盘点日期;不同底稿之间存货盘点数量、账面结存数量不勾稽;未对资产负债表日至盘点日之间变动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三是未对部分公司原材料执行计价测试等程序,未对原材料领用出库单、领用单进行核查。四是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说明利用专家工作合理性,未合理考虑该事项对审计结论的影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工作》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4.固定资产审计方面。针对部分公司新增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仅核查在建工程转固明细表,未对合同、付款凭证、验收单等相关资料进行核查。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5.应付职工薪酬审计方面。一是审计说明中人均工资变动趋势、人均工资上涨原因与实际情况不符。二是未按照审计程序表要求对部分公司执行员工人数、工资费用总额变动分析程序,未对部分公司短期薪酬异常变动情况进行核查。三是未对部分公司以现金支付大额年终奖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6.往来款函证审计方面。一是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未见部分发函快递单据。二是未对部分询证函回函信息不全、不符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三是未关注部分回函印鉴非回函单位公章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7.营业收入审计方面。一是未对部分公司商业调拨收入确认政策实施相应审计程序。二是未结合业务流程对发货单、签收单日期异常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三是针对子公司厦门未名未回函营业收入设计执行的替代程序无法提供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四是截止性测试样本量选取较少,截止性测试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8.营业成本审计方面。部分公司运输费用变动趋势与销售收入、销售数量变动趋势存在较大差异,未见你们关注上述异常事项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9.销售费用审计方面。一是部分公司市场推广费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存在较大差异,未见你们关注上述异常事项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未核查部分办事处销售费用为负数的原因及合理性。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10.管理费用审计方面。一是针对公司租金、水电费跨期事项,你们未关注公司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并合理考虑该未更正错报的影响。二是未对管理费用抽样测试中发现的跨期费用进行错报调整,也未说明不调整理由或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三、业务完成阶段
你们未关注公司关联方与关联方交易专项说明、与企业沟通的调整分类汇总表及部分公司管理层声明书、或有事项声明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声明书未签署日期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2年11月7日
公众号:思源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