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日,重庆市税务稽查部门调查发现,6家教育培训公司在网上销售培训课程时,经由个人账户收取课程费用共隐匿收入1.4亿元。该局依法将企业行为定性为偷税,并作出补缴税费759万元,加收滞纳金、罚款370万元的处理决定。本文将结合本案,再谈教培机构企业所得税问题,以期帮助教培机构做好税务风险防范,平稳渡过已经到来的税务稽查寒冬。
一、6家教培机构隐匿收入1.4亿被定性偷税,补税罚款上千万
(一)立案:举报和纳税申报资料是重要的稽查案源
2020年4月,重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接到一封实名举报信。寄信人在信中称,M教育培训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长期通过网络方式销售课程,在线上收取培训课程费用,其在纳税申报时瞒报了大量业务收入,具有偷逃税款行为。第二稽查局利用征管系统查询分析该企业申报信息和涉税数据时发现,M公司年销售额、年纳税额等申报数据,与当地同类型、同规模机构差距较大、税负偏低,存在明显疑点。第二稽查局认为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信息属实,决定立即对企业立案检查。
(二)调查:稽查部门有权实施实地检查、调取经营资料
根据M公司的经营特点和情况,检查人员决定首先对M公司经营地实施突击检查。检查人员迅速对企业财务资料、销售清单、核算数据等纸质资料进行了检查,同时控制了该公司所有办公电脑,开始逐一筛查。检查人员现场核查时发现,在该企业所在楼层1400多平方米的办公区域内,有M公司在内的6家教育培训企业。6家公司均从事相同的网络教育培训及销售业务,属于关联企业。于是,检查人员决定将5户企业一并纳入检查范围。
(三)发现疑点:以季度收入推算年度收入发现申报收入偏低
检查人员整合分析企业财务信息、销售台账等关键涉税数据后发现,6家公司均销售名为“超级记忆法”的培训课程,售价统一为4980元,该课程主要通过线上授课方式进行。近3个月的销售记录显示,6家公司累计销售该课程超过1600份,企业当季收入总额近800万元。网络在线授课不受天气等因素干扰,如果以企业目前的季度销售收入为参照指标来推算,那么6家公司近3年的业务收入应该接近1亿元。但征管系统内的企业申报数据却显示,6家公司近3年来合计申报收入仅1305万元。并且由于企业均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优惠,3年的时间内,6户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类税费总额不到50万元。检查组认为,6户涉案企业的实际收入应远高于申报收入。
(四)解决问题:企业通过支付宝、微信、微店收款隐匿收入
检查人员通过企业快递回执单上的收货人信息,电话联系了部分购买课程的用户,得知他们中不少人通过支付宝、微信和扫描微店二维码的方式支付了课程费用。检查人员再一次询问了6户企业的财务人员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财务人员表示:6家企业确实有很多课程费用是通过支付宝、微信、微店扫码等方式收取,并且这部分收入没有申报。涉案企业负责人汤某同时表示,公司是夫妻共同经营,企业财务核算制度不健全,公司间各项经营业务也有交叉,由于没有详细的销售收入记录,因此无法提供企业准确的销售收入。
(五)得出结论:企业隐匿收入1.4亿构成偷税,应补税并罚款
经过一个多月仔细核查,检查组获取了重庆市内35个涉案银行账户的纸质和电子数据;在北京调取了13个微店账号销售数据;从上海、深圳提取了多个支付宝账户、微信账号的交易记录。检查组按照付款人名称、付款金额和备注信息,与企业销售记录和核查发现的企业用户信息等逐一进行比对分析,最终查实涉案6家企业在2017年~2019年期间,通过销售网络课程累计获得收入1.52亿元,而企业实际申报收入金额仅1305万元,6家企业共隐匿营业收入近1.4亿元。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重庆市税务局稽查局召开案件集体审理会议后,依法将M公司等6户涉案企业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作出补缴税费合计759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370万元的处理决定。
二、教培机构隐匿收入如何被税务机关察觉并查实
隐匿收入,一直以来都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偷税行为,但隐匿收入的具体途径则经历了长远的发展。过去,隐匿收入主要通过“阴阳账簿”、坐收现金等方式实现。随着社会生活不断发展,移动支付大规模普及,通过支付宝、微信、微店等方式收款,不计入经营账簿,具有更强的便利性和隐蔽性。有的企业认为,移动收款避免了企业控制大量现金,此外移动支付账户信息无法通过银行查询,无论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还是调取银行账户信息,都很难发现企业的账外收入。本案无疑是对此种想法的警示。
(一)广泛的税务稽查案源助税务机关察觉隐匿收入
实践中,税务稽查的案源信息是非常广泛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以下信息均可能成为稽查案源信息:
1、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税收数据和信息,以及税务局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税务登记、发票使用、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出口退税、企业财务报表等涉税数据和信息;
2、税务局风险管理等部门在风险分析和识别工作中发现并推送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
3、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等单位和上级税务机关通过督办函、交办函等形式下发的督办、交办任务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
4、检举人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
5、受托协查事项形成的税收违法线索;
6、公安、检察、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单位以及税务局督察内审、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
7、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和自发情报交换等过程中形成的国际税收情报信息;
8、稽查局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案件线索、处理处罚等税务稽查数据;
9、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共享的涉税信息以及税务局收集的社会公共信息等第三方信息;
10、其他涉税数据、信息和税收违法线索。
相较于《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已废止),税总发〔2016〕71号规定的稽查案源信息更加详尽,几乎达到了包罗万象的效果。具体来说,不仅限于本级税务稽查部门自行发现的信息,还包括本级税务机关形成的信息,本级税务机关其他部门推送的信息,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税务机关督办或交办的案件信息,异地税务机关协查案件信息,公安、检察、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共享的信息,社会公共信息,检举信息,他国税务机关情报交换信息。本案中,案源信息就来自于检举信息和本级税务机关形成的纳税申报资料信息。在广泛的税务稽查案源中,隐匿收入的教培机构很容易被税务机关察觉。
(二)全面的税务稽查手段助税务机关查实隐匿收入
1、突击检查让教培机构措手不及
一旦选定稽查对象,税务机关会立即实施稽查活动。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检查前,稽查局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因此,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稽查局可以不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等信息,即税务机关有权实施突击检查,在涉案企业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开展稽查活动,使得涉案企业无法实施预先应对措施。本案中,正是税务机关的突击检查,让6家教培机构措手不及,起到了良好效果。
2、全面检查避免挂一漏万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经批准,有权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有的企业认为,税务稽查只能针对账簿等涉税资料,这种理解是片面的。税法赋予了税务稽查部门全面的检查权力,对于可能反映税务问题的信息,例如货物、资产、银行账户等资料,税务机关均有权予以检查。本案中,对企业销售清单、办公电脑、快递回执单、客户信息、关联人微信支付记录等经营材料的检查,也不超越税务稽查权限。
3、交叉对比确定有无隐匿收入的嫌疑
交叉比对是重要的税务稽查方法。对于申报收入异常的企业,税务机关会通过横向对比涉案企业与同类型、同规模企业的收入,以及纵向对比涉案企业本月度、本季度与上年度的申报收入,初步确定涉案企业是否有隐匿收入的嫌疑。本案中,税务机关正是通过横向比对的方法,发现企业收入低于平均标准,将企业列为有疑点的待查对象。再通过纵向比对的方法,发现企业收入存在明显的不均衡,认定企业存在隐匿收入的嫌疑。
4、通过询问上下游实现侧面突破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由此可见,税务稽查对象不限于涉案企业,税务机关可以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有的企业认为,只要自己一口咬定,拒不承认违法犯罪,税务机关就难以查清事实,但涉案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却常常“反水”。本案中,税务机关正是通过电话联系涉案企业的下游客户,了解到涉案企业的收款渠道,从而在涉案企业人员不配合的情况下,为查明案件事实找到了侧面突破口。
5、部门协作助力高效查明案件事实
针对移动支付参与隐匿收入的现象,通过部门协作,可以更加高效地查明案件事实。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由此可见,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并通过移动支付收款的,属于电子商务的一种。移动支付平台经营者需要履行一定的协力义务,通过向税务机关定期报送,或者建立长效的信息交换机制,向税务机关提供各类移动支付账户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要求经营类移动支付账户的所有人办理税务登记。
三、教培机构面临的企业所得税风险及防范建议
(一)教培机构面临的企业所得税风险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本案中隐匿收入的现象是教培机构面临的首要问题,除此之外,虚列成本也较为普遍。就隐匿收入来说,教培机构采取的手段主要是取得收入不开票、不入账、不申报。就虚列成本来说,教培机构采用的方法包括:(1)虚列工资单。一些教培机构通过违法手段购买他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伪造劳动合同,在工资单上虚增雇员。(2)虚增广告宣传费用。广告宣传成本高是教培机构的特点之一,一些教培机构借此联系广告公司为其虚开广告宣传费发票,大量虚增广告宣传费用作税前扣除。(3)虚列培训费。对于教培机构来说,内部培训也是不可或缺的活动,一些教培机构利用内部培训难核实、难查证的特点,虚列培训支出,增加成本费用。
1、补税、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教培机构取得隐匿收入、虚列成本的行为,构成偷税,可能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0.5倍到5倍的罚款
2、逃税、虚开的刑事责任风险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教培机构偷逃税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上述提及的虚开发票列支广告宣传费、培训费成本,以及虚开发票以报销名义支付工资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对于上述其他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的行为,属于逃税行为。教培机构实施虚开发票行为或逃税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虚开发票罪和逃税罪最高均面临7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二)教培机构企业所得税风险防范
1、管理层强化所得税合规意识
管理层不能只重企业盈利而忽视税务合规,更不能为了企业盈利,故意违反税法规定偷税、漏税。税务风险常伴企业经营左右,建议管理层强化所得税合规意识,杜绝取得收入不开票、通过移动支付方式收款不入账、设置“阴阳账簿”等行为。管理层应当要求财务负责人制定所得税合规体系,并定期开展所得税合规自查自纠,还要避免教培机构员工为了逃税,通过取得假发票报销的现象,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奠定基础。
2、财务负责人制定所得税合规体系
财务负责人应与业务部门保持沟通,对企业销售情况进行全面统计和梳理,明确每笔销售对应的客户、收款方式、收款金额,确定每笔销售对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而制定开票和记账办法,要求财务人员按要求开具发票、入账核算。除此之外,财务负责人还应当结合相关法律法规,针对采购发票所载的信息(主要包括抬头、品名、金额、税率、税额等)制定报销审核办法,要求审核人员强化对采购发票的审核。以开票和记账办法、报销审核办法为基础,形成一套开票和入账核算、报销的所得税合规体系,定期安排财务部门的培训,要求财务人员切实掌握。
3、财务人员严格执行所得税合规制度
负责开票和记账的财务人员需严格执行开票和记账办法,及时开具发票,并及时将对应销售收入计入营业账簿。审核人员应按照报销审核办法,关注日常取得的采购发票是否符合规定,例如抬头与合同所载的销售方、实际收款方是否一致,品名与合同标的是否相符,税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免税的货物、服务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免税范围,计算的税额是否准确等。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应当不予报销。通过严格执行所得税合规制度,将所得税合规风险防范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