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日常经营运转中,法务部门承担着风险防控、出谋划策、保驾护航的作职责。而目前企业的法务工作模式一般采用的有公司律师制、外聘律师制度以及内部法务结合外部聘任律所三种方式。对于发展至一定规模的企业而言,大都采用内部法务结合外聘律所的模式来应对企业日常的法律问题。
今天法务培训就结合实务对三种模式进行分析,以期为企业法务管理体系的构建提供建议。
法务培训认为,法务是企业运营的保障,却非企业运营的主体。它的存在价值很难量化为具体的数字,更多的是法务部门要为经营者出谋划策、排忧解难,做好经营者的参谋和助手。
接下来法务培训将对三种模式进行介绍。
首先是公司律师制度。公司律师制即企业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公司律师事务部,聘请公司律师为企业内部提供法律服务。公司律师是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专门为公司内部提供法律服务,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也不能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兼职的专业人员。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也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但他在任职某一企业的公司律师期间,必须只为这一企业服务,此时他的身份跟企业的其他员工一样,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西方发达国家,很多企业都聘请律师专职为企业内部处理法律事务。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身为公司的一员,公司律师对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更加熟悉,可以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能够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将法律直接引入企业的决策层。然而也存在一定劣势,一是企业需要付出更多时间和资金成本,用于培养聘请专业的内部法律人才,二是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相互转化的可能性较大,公司律师为了谋求更好的发展和待遇随时可能转换为社会律师,不利于维持企业法务团队的稳定性,公司律师制更适用于规模很大的集团企业,不适合法律事务较少的中小企业。
二是外聘律所制度。企业自身不设任何法务机构,而是根据经营需要,将企业内部的全部或部分法律事务委托律师事务所处理的法务模式。这种模式的好处,首先,企业可以在大量的律师事务所中对比、甄选,最终确定适合自己的律所。其次,社会律师的办案经验丰富,能以较高时效和质量解决企业的法律事件。 再次,律师与企业不存在上下隶属关系,立场相对中立,做出的判断更加独立准确。最后,企业不必培养自己的法务人员,大大节省了人员和机构设置成本。同样这种模式也存在劣势,社会律师由于利益驱动往往把主要精力放在利益较大的涉诉案件上,不愿在收费较少的日常法律事务上下功夫。律师的工作基本上属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乏有效的事前预防措施,难以从根本上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风险防控机制。再次律师不了解企业的经营文化,不熟悉企业内部的部门设置、人员构成和业务流程,难以在短时间内快速整合信息应对纠纷。一般来说,小企业比较适合外聘律所的模式。小企业可能遭遇的法律问题相对较少,实行外聘律所制可以将自身主要精力放在主营业务上。
三是内部法务结合外部律所制度。这是目前国内采用最多的法务模式,即企业法务既有自己的内部团队,又有临时或固定的外聘律所。企业内部的法务人员主要从事一些连续性较强或法律关系简单的日常法律事务。对于企业的疑难、复杂案件,重大决策或投资项目,以及企业兼并、重组等单项法律事务,则根据实际情况交由外部律所来处理。
严正声明:本文章内容为佑碧艾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EB)原创作品,LEB对该作品享有全部著作权。欢迎转发,如需以任何形式转载请注明作品出处及标注作者(LEB)署名,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