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赵梦瑶/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获悉了一份有关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其案缘由是曾某与新东方、北京天悦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悦明德”)关于教育培训合同的纠纷,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学校主体设施没竣工 却选择租用临时小区上课
据企查查显示,2016年5月,北京天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悦投资”)作为甲方与乙方新东方签订合作办学合同书,约定双方合作办学。主要内容是,天悦计划在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东路8号兴建一家约有110间教室的学校(以下简称“天悦学校”),新东方向天悦提供各项标准和所有必需的技术协助。在协议整个期间,新东方代表天悦履行学校运营管理范围内的义务,严格按照新东方学校一贯的管理标准管理学校。天悦投资为实施办学计划,于2016年12月9日出资设立了天悦明德。
天悦学校在招生时宣传该校是新东方旗下学校,具有先进完备的教学设备,学校主体设施将于2017年5月基本竣工。2017年5月3日,曾某在天悦学校入学申请表填报相关信息,并交纳学费124 800元。正式开学以后,曾某发现天悦国际学校不具备办学资质,且学校主体工程也未完工投入使用,学生们只能在临时小区上课。曾某准备办理退学手续,遭到对方拒绝。因此诉讼至法院。
合作协议未生效 新东方需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新东方辩称:新东方股东和天悦明德股东曾签订过合作协议,但自始至终未生效。关于教学楼等设施尚未投入使用的问题,曾霞在签订合同时明知天悦明德在2017年9月开学时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以及教学楼在开学时无法投入使用,仍然与天悦明德签订合同,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新东方没有向天悦明德提供教学人员及设施设备,也没有向曾霞收取任何费用。新东方不是适合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天悦明德辩称:天悦学校办学资质虽然尚在审批中,且天悦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尚未竣工,但天悦明德另租培训场地,完成了对学生的培训,因此不同意曾霞的诉讼请求。
根据 2021年4月7日发布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新东方与天悦投资已经签订合作办学合同书,天悦学校虽然未取得办学资质,但包括曾某在内的学生家长,有理由相信天悦学校系新东方旗下学校。
一审法院的裁决书认为,新东方是否与天悦投资实施合作办学,不影响新东方合作办学的主体责任。新东方应与天悦明德共同承担责任。因天悦学校未取得办学资质,故双方之间形成的教育培训合同应属无效。考虑到曾某女儿接受了相应的教育培训,酌定由新东方和天悦明德连带退还曾霞87 360元。
二审上诉 新东方仍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东方认为,在合同未生效的情况下,天悦明德用包含“新东方”的元素进行招生宣传,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对“新东方”元素的非法使用,而且曾某与新东方之间自始至终没有达成任何教育培训合同,曾某亦没有向新东方缴纳任何学费或者其他费用,不应该对天悦明德退还学费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4月25日的二审判决书显示,二审法院认为新东方与天悦投资签订合作办学合同书,约定双方合作办学,新东方是否与天悦投资实施合作办学,并不影响新东方合作办学的主体责任,新东方应对天悦明德应返还曾霞的学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新东方上诉三审被驳回
对于二审法院的审判结果,新东方并不信服,因此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再次审查这个案件。申请撤销二审判决第一项,并驳回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7月5日发表的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显示,再审审查阶段的焦点主要是新东方是否应承担返还学费的连带责任。对此,法院的审判结果与二审法院审判结果一致。因此驳回新东方的再审申请。
不知道三次审判都被判需要承担对天悦明德的返还学费的连带责任,副总裁徐健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