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东方公司”)与福州市××区东方沸点培训中心(下称“东方沸点培训中心”)等被告的商标权纠纷一案,二审改判全额支持新东方公司的索赔请求。被告东方沸点培训中心及其法人包滋(化名)、中国新东方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东方投资公司”)需向新东方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8万元。
南都记者搜索公开的裁判文书发现,新东方公司曾与山东、河南等几地的教育公司之间存在商标权纠纷,最高获赔50万元。
“标识文字相似,易使公众产生误认”
因认为被告方在教育培训服务中突出使用了“百家新东方”商标,新东方公司向被告东方沸点培训中心、包滋、新东方教育公司索赔经济损失10万元。
2016年3月及4月,新东方公司工作人员先后在公证处人员的监督下,将东方沸点培训中心网站宣传内容中涉及“百佳新东方”等字样的内容下载并保存,并赴河北省沧州市某小学附近的“百佳新东方学前班”、“百佳新东方全能托管营”等地进行取证。以上经公证的网站及现场照片显示,东方沸点培训中心和新东方投资公司在教育、培训过程中,在其网站及经营场所突出使用“新东方”、“百佳新东方”商标及“中国新东方教育投资集团”企业名称。
东方沸点培训中心和新东方投资公司则表示,新东方并不是其商标符号,东方沸点培训中心受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登记的新东方投资公司授权使用东方沸点商标,没有丝毫与对方的名称有雷同之感。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新东方投资公司将“新东方”在香港登记注册为企业名称且在实际经营场地使用该名称,并允许东方沸点培训中心在网站和其加盟的分校中大量使用“百佳新东方”的宣传标识,该标识与新东方公司使用的“新东方”商标在文字、读音及含义上相近,易使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存在一定联系,且双方面对的都是教育培训领域,其主要的功能用途亦十分接近。
法院认为,东方沸点培训中心、新东方投资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经营规模等因素,酌定被告需支付的赔偿金额等为5万元。
二审改判赔偿总额为18万,参考涉案商标知名度等
在案件二审期间,原被告双方辩论的焦点问题有以下几个:福州市××区东方沸点培训中心、中国新东方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是否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如果构成侵权,一审判决的责任承担是否妥当。
法院认为,包滋与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东方沸点培训中心、新东方投资公司共同实施了涉案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考虑到新东方公司涉案商标在相关行业的较高知名度、该案侵权的性质、规模、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的数额明显过低,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要求的经济损失10万元应全额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东方沸点培训中心、包滋、新东方投资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新东方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8万元。
采写:南都记者 秦楚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