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教育部、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关于做好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要求,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聘用的外国籍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信用记录,具有符合语言教学特点的相关国际语言教学资质认证,并取得相应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并应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开展线上培训的,按照线上培训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通知》表示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在审批机关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审批;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经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在《通知》印发前设立的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应抓紧按照通知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完善条件、规范行为,需要办学许可的,应于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领取办学许可证,凭办学许可证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