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标准化管理
指导手册(试行)
一、组织制度规范化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1.1单位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会议要有记录留档备查。
1.2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每年与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留档备查。
1.3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统筹安排各项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7)针对本单位的实际,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1.4单位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2)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3)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维护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
(4)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5)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期火灾的扑救。
2.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该履行下列职责。
(1)拟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和消防设施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建立、管理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7)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9)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均纳入户籍化管理系统,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制度、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和消防安全分类预警监督制度。
4.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单位主体名称、主体建筑发生变化后,应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消防机构备案。(见附件1)。
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各级人员岗位职责实行公示制度,单位应将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负责人及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进行明确,并在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栏或适当位置进行公示。
6.单位应组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落实单位消防工作计划,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及其职责,研究制定本单位不同层级、机构、部门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6.1保安人员职责
(1)按照制度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2)发现火灾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3)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6.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义务或志愿消防队员应从所有员工中以不小于30%的比例选取,并履行如下职责;
(1)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义务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2)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
(3)协助本部门、本岗位负责人做好部门、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4)发生火灾时须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救助伤患、保护现场等工作。
6.3单位的员工职责;
(1)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2)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上级主管报告。
(3)熟悉本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发现火灾时,应及时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7.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及要点包括如下:
(1)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
(2)消防组织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等。
(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培训记录等。
(4)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工作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情况记录等。
(5)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包括值班人员配置、值班纪律、交接班要求、报警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
(6)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包括各类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检查、维护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设施器材损坏或故障的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
(7)燃气(油)、电气设备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责任管理部门、管理范围、设备登记、管理、检查与维修、故障处理、情况记录等。
(8)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动火审批程序、动火现场管理、情况记录及电气设备消防安全检查等。
(9)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包括义务消防队组织形式、人员比例、活动频次、训练要求、情况记录等。
(10)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管理制度。包括责任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危险物品入库、仓储、领付、使用等环节过程中的防火安全措施等。
(11)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包括预案制定、责任部门、演练程序、频次、范围、演练情况记录等。
(12)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包括考评办法、标准、考评工作责任部门和奖惩措施等。
(13)单位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储存及运营等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主要操作规程包括如下:
(1)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
(2)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包括总配电间、分配电间)。
(3)各类大型设备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4)电气线路安装操作规程。
(5)燃油、燃气设备及压力容器使用操作规程。
(6)其他有关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9.单位与物业管理单位、后勤服务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后勤服务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管理、后勤服务单位应当遵守单位各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对委托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二、标准管理统一化
1.建筑防火管理。
1.1单位新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扩建时,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备案或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经备案或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备案或申报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备案的建设工程经抽查不合格的,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或使用,并根据公安机构消防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复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或投入使用。
实施新、改、扩建施工前,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1.2单位内各建筑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供水、供电及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1.3单位内各建筑的内部装修材料和临时装饰性材料或分隔构件的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应符合国家规定。
1.4当单位租赁其他单位建筑物使用时,其租赁建筑应为符合使用功能的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物;在与业主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双方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消防车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及职责。
当单位向其它机构或个人出租建筑物时,还应明确使用(或租用)人是其使用(或租用)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租赁、承包单位应遵守单位各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5同一个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2.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管理。
2.1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2.2单位应确定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专职管理人员,每日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留记录。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2)按照制度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3)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部门主管人员报告,并填写故障整改申报表。
(4)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
2.3消防设施、器材发现故障后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置,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见附件2)。
(1)专职维护人员应详细填写故障部位及故障情况,转维修单位(部门)进行维修。
(2)维修单位(部门)接到任务后,应立即制定维修方案,确定是否要停用消防设备设施和维修期限,向部门领导、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3)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根据维修方案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维修期间消防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4)维修结束后,专职维护人员应组织验收,填写验收意见,向单位部门领导、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5)故障排除后,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认可。
2.4单位应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的组织或单位,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留维护保养报告,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工作正常。
2.5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全面检测报告应于检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因重大节日、活动消防安全需要时,应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及时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3.1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消防安全标识等设施应设置齐全完好有效,不应遮挡,发现损坏应及时修复。
3.2单位内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表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备设施位置、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3.3单位内逃生门、疏散门和楼梯间的门不应被锁闭;当平时确需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时,应采取措施使之能在火灾时自动开启或无需管理人员帮助即能从内部向疏散方向方向开启。
3.4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并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走到道等部位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3.5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以及房间的外窗不应设置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固定栅栏。
4.重点工种、操作防火管理。
4.1用火防火管理。
(1)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单位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见附件3)。
(2)实施动火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作业现场的防火工作,及时落实动火现场防范措施。
(3)明火作业前,应清除作业现场的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火分隔等安全措施;明火作业后,作业现场负责人应检查现场有无遗留火种及烧尽的物品。
(4)动火审批部门应根据所审批的动火情况,组织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督促实施动火单位和人员落实相关规定,并填写检查记录单。(见附件4)。
(5)固定用火场所、设施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公布上墙。
4.2电气防火管理。
(1)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安全技术要求,配备、设置、安装、维修电气设备和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及用具。
(2)单位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禁止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确因工作需要而必须使用时,使用部门应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人并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备案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4)配电柜周围及配电箱下方不得放置可燃物。
4.3燃气防火管理
(1)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安全技术要求,配备、设置燃气管道及器具。独立燃气表间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置,并设置燃气报警装置及紧急切断装置。
(2)制定相关场所燃气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加强检查、巡查,督促整改违反操作规程的操作。
(3)地下室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高层建筑严禁使用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
三、重点部位警示化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将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发生火灾时会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和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标明“消防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人”,落实相应管理规定,实行严格管理,并符合下列规定:
2.1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2.2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并在显目位置设置标识。
2.3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定期开展防火检查。
3.重点部位警示要求。
3.1消防控制室
3.1.1消防控制室应制定日常管理制度、明确值班员职责、接处警操作规程等工作制度,并在适当位置进行公示。
3.1.2消防控制室应有建(构)筑物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及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及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等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3.1.3消防控制室应填写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巡查情况的记录及消防设施一览表,包括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状态等内容。(见附件5、6)。
3.1.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工作职责。
3.1.4.1应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1)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2)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GA587的有关要求。
(3)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5)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6)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报警。
(7)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灭火、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3.1.4.2应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能够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3.1.4.3应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并填写相关记录。
3.2变配电室
3.2.1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并在现场保留有效文本;应建立变配电室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并在现场张贴。
3.2.2管理人员应熟悉掌握供配电设备原理、性能、结构和操作方法及供电范围,掌握安全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具备在异常情况下采取措施处理故障的能力。变配电室应设置供电系统图,变配电室平面布置图等供电电气系统资料。
3.2.3变配电室应设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标识,并张贴“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禁止堆放易燃物、禁止燃放鞭炮”等安全警示标识。变配电室严禁存放金属构件物品和易燃易爆危险和个人杂物。
3.2.4变配电室(箱)应按照规定配有适合扑灭电气火灾的干粉或其他类型的灭火器材。灭火器配备应满足变配电室的需要。一般至少应配备两具灭火器。
3.2.5变配电室门应向外开,相邻配电室门应双向开,高压室门应向低压侧开。变配电室门应采取防火材料,其防火等级应与建筑防火等级相当。
3.3消防水泵房
3.3.1消防水泵房及消防水池,消防系统全部机电由维修组(工程部)负责人监控,定期保养、维修、清洁、定期作记录,并做好记录留存备查。
3.3.2消防水泵房应制定管理制度,设有操作规程,消火栓系统、喷淋、水幕等系统原理流程图以及检查、维护要点等。
3.3.3消防泵、水泵球阀按定期保养、定期检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自动、手动”操作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3.3.4水泵控制回路应每月进行一次紧固,检查是否可靠,检查备用水泵能否在主机出现故障的情况下自动运行。注意电机运作时的电流提升情况,使水泵房达到100%良好状态。
3.4单位其他重点部位参照上述标准进行统一管理。
四、培训演练经常化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培训的程序、培训内容应考虑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需求,宣传、培训的对象、频次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消防安全宣传、培训的情况应做好记录并要有季度或年度总结。
2、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1)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2)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专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工作职责如下:
(1)制定本单位年度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2)定期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3)督促、指导各部门制定本部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4)定期检查各部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落实情况,将检查情况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宣传专栏,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活动,也可以利用展板、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达到以下要求:
(1)熟悉相关消防法律法规;
(2)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4)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5)具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单位各部门可以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并填写培训记录。(见附件7)。
6、单位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工种操作过程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防火、灭火基本技能,经职业培训后持证上岗。
7、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使员工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熟悉灭火方法和疏散、逃生路线及方法,并通过演练逐步完善预案。
各个职能组、各个部门、义务消防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定期开展演练,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单位消防保卫部门应负责指导,做好记录并要有季度或年度总结。(见附件8)。
8、单位、部门组织消防演练应做好以下工作:
(1)制定消防演练计划、演练流程,确定演练规模和参加演练的部门、人员;
(2)单位应将演练计划报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后,在本单位发布演练公告;
(3)单位应视消防演练规模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报备。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2)应急物资准备和存放地点;
(3)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4)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方法;
(5)应急疏散的组织、疏散程序和保障措施;
(6)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7)善后处置程序。
10、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应当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员及其他在岗位的从业人员组成,其职责如下:
(1)指挥员:公安消防队到达之前指挥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指挥员由单位在场的职务最高者担任;
(2)灭火行动组:发生火灾后立即利用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就地扑救初起火灾;公安消防部队到达后配合消防队采取灭火行动;
(3)通讯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