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院发布10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六
徐某诉某轮滑体验馆、某置业公司、某商业管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商家以预收款方式收取服务费,未依约提供全部服务,应退赔相应的费用
基本案情:2020年6月,徐某与某轮滑体验馆签订《服务协议》,约定该轮滑体验馆为徐某之子提供滑轮培训,约定培训时间半年,送10次课,服务费用2258元。当天徐某通过微信向该轮滑体验馆的经营者刘某支付了2258元。在徐某之子接受几次培训后,2020年9月该轮滑体验馆关门。该轮滑体验馆系租赁某商场商铺进行经营,某置业公司、某商业管理公司是该商铺的出租者、管理者。徐某找该轮滑体验馆退费无果,遂将轮滑体验馆、某置业公司、某商业管理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协议》,三者共同返还服务费用2258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轮滑体验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关门停业,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徐某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该合同解除后,轮滑体验馆应返还未提供服务的相应费用,由于《服务协议》对此没有明确约定,且在合同约定的半年服务期限内,该轮滑体验馆经营了约3个月,徐某之子已接受了部分服务,故法院酌定服务费减半返还。因该轮滑体验馆是个体工商户,系刘某个人经营,故服务费应由刘某向徐某返还。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该商铺的出租者、管理者,不是本案合同当事人,且徐某已向轮滑体验馆提出了主张,故对徐某要求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返还服务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近年来,社会上各类兴趣培训班、健身房、游泳馆等,多采用预收款方式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商家通常会以一定程度的优惠作宣传,吸引消费者提前支付全部费用或者办理会员卡。但这种消费模式存在一定程度的弊端,不能确保消费者支付费用后能够依约得到全部服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基本的交易原则,即交易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又针对性地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轮滑体验馆预先收取了服务费,但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未依约提供全部服务,对于未提供服务部分相对应的费用,理应退赔。作为消费者,在消费时要注意选择理性适合的消费模式,认真甄选信誉好、有实力的商家,如遇到类似本案的合同期内商家倒闭、跑路等情形,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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