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制订从业人员花名册和体检计划,每年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体检计划、结果归档备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并将其情况归档备查。
四、从业人员每天必须晨检,并将晨检情况归档备查。
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将体检计划、方案、内容、结果等信息归档;将晨检结果和日常检查情况记录归档备查。
六、从业人员必须经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将培训和考核情况归档备查。
七、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方案,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20学时,并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调离岗位。
八、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和方案应具体全面,针对各食品加工操作岗位不同而进行培训,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九、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计划、方案、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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