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
训
费
咨询
重金培训
何去何从
小编接到一个咨询。
朋友是一家网络相关技术公司的HR,公司最近新招聘了一批电信技术工程师。这些人进来之后,公司为了他们能够尽快能够适应环境并了解公司的相关技术,花费了时间,并重金聘请专家给这一批新员工进行各项技术培训。
但正如中国人的一句老话,“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劳动力市场就应当允许劳动力要素能够自由流动,员工如果有好的机会,自然会争取。你看,昨天这位HR就接到了这一批入职新员工的某人的辞职信,距离他入职还不到短短的三个月。
这当然让公司的领导颇有不满!但是也没有办法,因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员工是有权无理由提出辞职的,只要他履行了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义务;一个月到了,即使公司不同意,员工也可以拍一拍屁股走人。如果公司要故意刁难的话,员工还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虽然不甘心,但也没有办法。不过,公司领导跟这位HR说,他记得公司之前制定过规章制度,对于技术培训费用有专门的规定。人可以走,但是钱得要回来!
公司领导的记忆力果然是好,也有可能是像这样的技术人员扎堆的公司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HR翻阅公司之前的制度发现原来真的有关于培训费的规定。公司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出资培训的费用,如果员工在公司履行职务未满一年的,需全额补偿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服务期满一年以及以上的,应按服务期限逐年递减的原则偿还公司支付的培训费,工作每满一年递减20%的培训费,以此类推。以上补偿费,公司可直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
那么这个钱可不可扣呢?
且慢!
现在很明确的是,员工要走;公司培训员工花了钱;公司有规章制度。这一套逻辑三段论下来,员工似乎应该把培训的费用还回来。
这个推论没有问题。不过,小编认为还是要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才能盖棺定论。
制度依据
第一个,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的制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这是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用以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这个这程中,职工或者工会认为不适当的,可以提出意见通过协商完善。而且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当然这一套程序,据HR讲都没有问题。企业在这一方面都很重视,规章制度都经过了民主程序,并且在新员工入职的时候以员工手册的形式下放给了员工并进行签收确认。
培训类型
第二个,公司给员工进行的培训是什么样的类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但是,这里的培训是专项培训,一般来讲都是那种花费很高的培训和学习。最为典型如:大学给大学老师提供的去国外大学作为访问学者交流学习的机会。
就朋友所讲的公司给这名辞职员工提供的培训,更接近于入职公司的新员工岗位技术培训,并非专项培训。
小编的话
说到这里,小编认为,公司能不能把培训的钱扣回来还是要看这个培训的内容和代价。
从规章制度层面来看,公司出资进行的培训,员工服务期确实不满的,应当根据规章制度返还;可是这一类培训不管是劳动合同法上的规定,还是惯常的生活常识,都应当是有助于大幅提高员工素质的技能培训,而非公司组织的新员工培训。
新员工培训从意义上讲,是公司为了新入职员工更快更好地融入公司的工作氛围,转变工作角色而进行的必要训练,是公司对于员工进行管理的必要手段,也是公司必须花费的经营成本。如果把这样的费用平均摊入要求员工返还,则有故意报复之嫌,也不符合法律的公平诚信原则!
在民商事生活领域,不论是法律规范,还是公司的规章制度,究其本质都是指导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均应当建立在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之上。
如果你想咨询法律问题,可在关注公众号后,直接发送你想咨询的问题,我们会在24小时内尽快回复!
你的喜悦和烦恼
我来倾听
你的困扰疑问
我来答
人生海海
我们在这里
三美律
点亮“在看”给我一朵小黄花